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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8-21
    2. 【标题】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xfzbhj/201208/t20120823_128853.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监测工作相关文书表格参考式样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流通领域销售者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依法进行处置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质量监管另有规定的商品,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第四条 监测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具备与检验商品质量相适应的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单位)进行。
    第五条 监测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财政解决,并按照财审规定列支。
    第六条 监测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商品包装明示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做出质量承诺的,可以依据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进行商品质量判定。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做出的质量承诺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商品质量判定依据。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确定监测重点,制订监测工作计划。监测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的工作安排、监测的商品种类、商品抽样的地区、检验机构名称、监测信息分析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测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实施监测工作。
    第九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工作计划制订抽样检验实施方案。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商品品种、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样检验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十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监测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销售者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监测工作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现场抽取。
    抽取的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销售者三方签字确认。
    备份样品经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销售者三方认可后封存。销售者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
    第十二条 监测工作所需检验用样品,按销售者进货价格购买。
    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销售者同意,检验用样品可以由销售者无偿提供。
    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销售者无偿提供。
    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退还销售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样品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检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样检验程序、检验工作规范和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则。未经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承检单位不得将检验工作转包或者分包他人。
    承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要求其进行送达确认。
    承检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承检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监测工作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者,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销售者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第十六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与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协商确定复检机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复检机构。复检机构确定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第十七条 复检应当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送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复检申请人。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经依法监测确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督促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督促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商品。
    第十九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依法监测确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涉及生产者生产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商品质量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规范。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核批准、分析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监测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数据用作商业用途。
    第二十二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监测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开展消费提示。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监测工作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监测相关的检测结果、送达凭证等文书档案资料。文书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五条 承检单位出具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及泄露检验结果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承检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具体办法。


    附件:
    监测工作相关文书表格参考式样


    文书目录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委托书;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一式四联);
    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通知书;
    4.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送销售者);
    5.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送生产者);
    6.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
    7.复检结论通知书。
    表格目录



    监测工作相关文书表格参考式样.doc




    附件:

    监测工作相关文书表格参考式样


    文书目录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委托书;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一式四联);
    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通知书;
    4.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送销售者);
    5.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送生产者);
    6.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
    7.复检结论通知书。
    表格目录
    表一: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登记表;
    表二: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统计表。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委托书
    (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X工商监委字第 号

    经审核,同意委托 单位承担 年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抽样检验实施方案的要求,对 、 、 、 、 、 、 、 、 、 、 等 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该单位 于即日领取了: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通知书( )第 号至第 号共 份;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 )本。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时间: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委托书
    (交承检单位)
    ( )X工商监委字第 号



    兹委托你单位承担 年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请你单位按照《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抽样检验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商品质量的抽样检验工作。

    监测商品 抽样地点 备注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
    年 商品质量监测
    样品名称 商标 等级
    型号规格 执行标准
    生产日期或批号
    样品编号

    销售单价 进货量 销售量 存货量
    检验用
    样品数量 备份用
    样品数量 备份用样
    品封存地 存货地点
    销售者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移动电话 E-mail
    销售者所在地
    ( )城区 ( )城乡结合部 ( )乡镇
    监测场所 ( )集贸市场 ( )专业市场 ( )商场 ( )超市 ( )专卖店 ( )小商铺 ( )其他
    生产或供货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质量监测工作通知书编号
    ( ) 工商监通字第 号

    销售者(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场主办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抽样人签字:
    抽样单位(公章):
    工商执法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备份样品接收记录:
    签收人:
    年 月 日
    注:1、本工作单由销售者协助承检单位抽样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销售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销售者和市场主办单位均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
    3、本工作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留承检单位,第二联留销售者,第三联交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四联交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进货量以同一商品规格型号或生产批号计。库存量为进货量减去销售量;
    5、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 )”中打“√”;
    6、备份样品由销售者保管的,销售者须填写备份样品接收记录;备份样品由承检单位带回的,抽样工作人员应当在备份样品接收记录中注明“带回”字样。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通知书
    ( )X工商监通字第 号


    根据《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规定,在 年 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我局委托 (承检单位) 对你单位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请仔细阅读《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销售者须知》(见背面),并予以积极配合。

    (有效期限 天)
    X 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X 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承检单位: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销售者须知

    1.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2.商品质量监测事先不通知销售者,不向销售者收取检验费用。
    3.商品质量监测的抽样工作人员应当持监测工作委托书、监测工作通知书等文件和工作证现场抽取样品。
    4.销售者应当协助抽样工作人员如实填写质量监测工作单。
    5.销售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6.销售者可以将对承检单位抽样工作的意见直接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馈。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
    (送销售者)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经销的标称 企业生产的 牌 规格 批次的 商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为( 合格 /不合格 )。现将检验结果通知你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此送达书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回执寄回,同时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附:商品质量检验(测)报告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X 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注:此送达书仅供通知销售者检验结果用,不得用于商品广告和宣传,违者依法处理。

    ………………………………………………………………………………………………………………………….
    回 执
    你单位传真/邮寄/送达我单位的《 年 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收悉,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有异议□。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联 系 人: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
    (送生产者)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的监测中,我单位接受委托承担抽样检验工作。 年 月 日在 单位抽取了标称为你单位生产的 牌 规格 批次的 商品,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现将检验结果通知你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此送达书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回执并立即寄回 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书面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附:1、商品质量检验(测)报告。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承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仅用于通知检验结果,不得用于商品广告和宣传,违者依法处理。

    …………………………………………………………………………………………………………………….
    回 执
    你单位传真/邮寄/送达我单位的《 年 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收悉,我单位对检验结果 无异议□ 有异议□。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联 系 人: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


    在 年 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你单位对我局委托 (承检单位) 对 牌 规格 批次的 商品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现确定 (复检单位) 为复检单位,按程序对该商品进行复检。

    X 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商品质量复检结论通知书

    在 年 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你单位对我局委托 (承检单位) 对 牌 规格 批次的 商品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经我局委托 (复检单位) 复检判定为( 合格 /不合格 )。现将复检结论通知你单位。此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附:商品质量复检检验(测)报告。




    X 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仅用于通知复检结论,不得用于商品广告和宣传,违者依法处理。


    表一 X X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登记表

    序号 样品
    名称 监测地点 销售者所在地 监测场所 销售者 标称商标 标称生产者 规格 认证与商标情况 质量承诺判定 明示标准判定 强标判定 综合判定 主要不合格项目或主要问题 生产日期或批号 抽样日期 销售者检测结果确认情况 生产者检测结果确认情况 复检情况 监测结果











    表二 X X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统计表
    序号 监测商品品种 抽取样品总数(组) 不合格样品数(组) 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元) 退市不合格商品(单位) 处理销售者(户) 案件(件) 没收违法商品(单位) 罚没金额(元) 吊销营业执照(户)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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