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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2号

    1. 【颁布时间】2012-8-28
    2. 【标题】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2号
    3. 【发文号】公告2012年第4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385945.htm

    7. 【法规全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2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2号



      为配合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提高通关效率,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补充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海关总署开发了补充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通关过程的补充申报进行电子化管理。现就启用系统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分别简称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应在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报关单时,一并通过系统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
      二、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申报时的价格、商品编码、原产地等内容审核的过程中,要求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可通过系统发送电子指令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
      三、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补充申报电子指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打印纸质补充申报单(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递交现场海关。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申报的补充申报单,无需递交纸质补充申报单。
      五、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的修改、撤销等比照报关单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六、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要求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应当制发《补充申报通知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书面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收发货人、报关企业采用纸质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
      七、本公告内容自2012年9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补充申报通知书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385945.htm

     
                                         海关总署
                                       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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