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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5-9
    2. 【标题】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卫办疾控发〔2012〕5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jbyfkzj/s5888/201208/55682.htm

    7. 【法规全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医师








    100
    云南
    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许秀峰
    主任

    医师








    101
    杨建中
    副主任医师








    102
    康传媛
    副主任医师








    103
    陕西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谭庆荣
    主任

    医师








    104
    甘肃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张 兰
    主任

    医师








    105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徐学兵
    主任

    医师








    106
    新疆 
    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
    徐向东
    主任

    医师


     

     
     


    107
    唐安平
    主任

    医师








    108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伊其中
    主任

    医师









    附件2

    全国精神疾病防治培训区域划分



    一、各培训区域指导中心责任培训区域

    (一)北京片区:设在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为牵头单位),负责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培训指导工作。

    (二)上海片区:设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等7个省(直辖市)的培训指导工作。

    (三)长沙片区:设在中南大学湘雅二院,负责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等7个省(自治区)的培训指导工作。

    (四)成都片区:设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负责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培训指导工作。

    二、各中心联系人

    (一)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郭延庆(教务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1号;邮编:100191;电话:010-82801946;传真:010-62026310;email:stone6161@sohu.com。

    (二)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方华(教学科);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600号6号楼;邮编:200030;电话:021-34289888转3327;传真:021-64387250转3327;email:fanghuaxhb@gmail.com。

    (三)中南大学湘雅二院。谭立文(精神卫生研究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139号;邮编:410011;电话:0731-85292158;传真:0731-85360086;email:gangbie7788@yahoo.com.cn。王绪轶(精神卫生研究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139号;邮编:410011;电话:13975806710;传真:0731-85360086;email:wxy19751211@163.com。

    (四)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李进(心理卫生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小学路7号;邮编:610041;电话:18980601140;传真:028-85422632;email:jin00042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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