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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1-4-1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的决定
    3. 【发文号】法[2011]15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court.gov.cn/fyjs/xjdx/xjjt/201108/t20110805_153877.htm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的决定

    法[2011]152号

      

      近年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积极主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他们坚持以“大庆精神建班子,铁人精神带队伍,改革创新强审判,从严管理树形象”,呈现出队伍向上、审判规范、管理科学、服务优质、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近5年来,年均结案一万余件,案件质量和效率始终位居全市前列,连续8年无超审限案件、无违法违纪问题、无当事人越级有理上访。由于业绩突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连续8年在全市法院综合考核评比中排名第一,领导班子连续8年被当地党委评为优秀班子,曾获得黑龙江省政法系统人民满意政法单位标兵、全省文明单位标兵、全省优秀法院、大庆市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等140余项荣誉,并荣立集体一等功。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从严管理带队伍,强化监督抓审判,能动司法为大局,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为表彰宣传其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激励队伍、鼓舞士气,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为榜样,迅速掀起学习先进、争当先进、促进工作的热潮。要将学习活动与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扎实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努力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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