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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7-13
    2. 【标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3. 【发文号】财法[2012] 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7/t20120727_670095.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财法[2012] 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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