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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

    1. 【颁布时间】2012-7-11
    2. 【标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
    3. 【发文号】工信部节[2012]33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727727.html

    7. 【法规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

    工信部节[2012]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动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抓住时机,开创工业节能新局面。“十二五”以来,各地区、行业和企业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的总体部署,继续推进节能降耗各项工作,为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一季度,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同比增长3.84%,增速低于去年同期6.56个百分点,环比下降1.6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6.95%,工业节能形势有所好转。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实现面临严峻挑战,去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73.74%、高耗能行业能耗占工业能耗的78.9%,远高于世界主要经济体在工业化过程中的最高占比,且还呈上升趋势。为此,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利用当前高耗能产品市场需求放缓、高耗能行业能耗增幅下降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扭转工业能源消耗高、增长快的被动局面,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建项目管理,从严把好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核和节能评估审查(以下简称能评)关。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相关要求,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衔接的审批机制,进一步加强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电解铝、金属镁等行业新增产能;加强多晶硅、风力发电装备制造行业统筹规划,实施行业准入,防止产能盲目扩张。从严把好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核关,对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和改造升级项目,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引导企业加强技术进步、提高质量效益、促进节能降耗;对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达进度要求的地区,新上项目的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全行业先进水平。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切实发挥能评的前置性作用,遏制高耗能行业能耗过快增长势头。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完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切实加强高耗能行业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把好能评关。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审查批复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要将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地、市、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项目。切实加强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的督促检查、验收和考核。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充分发挥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引导作用,对按期或提前淘汰、超标准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照《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金支持,加大扶持力度。
      
      四、加快建立和实施超能耗限额企业惩罚性电价政策。按照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有关要求,各地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基于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惩罚性电价政策机制,对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过限定值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要加强政策协调和落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扩大执行惩罚性电价的产品范围,提高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加大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惩罚性电价收入应优先用于支持被惩罚企业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等,发挥好惩罚性电价政策对促进高耗能行业能效提升的政策效应。
      
      五、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鼓励各地区利用当前高耗能产品市场需求减缓的有利时机,实施以“上大关小”、“减量置换”为主要内容的节能技术改造。通过对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的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炼油、冶炼等产能或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升级改造,置换为技术先进、能耗排放低的大型项目,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区域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方案审查和置换项目管理,对企业、区域依据关停产能规模及其能耗、排放总量提出的节能减排“减量置换”方案进行审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加强对置换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
      
      六、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明确企业节能主体责任,督促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每年能耗实现下降1%。切实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开展企业能源管理绩效评价,推进能效水平对标达标,建设和实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完善能源管理制度。重点产品单耗和工序能耗达不到限额标准的企业,应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企业集团要加快建设本企业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下属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化工企业建设能源管理(管控)中心,实现能源高效合理利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工业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对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实施在线监测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财政部继续加强对企业能源管理(管控)中心建设、能耗在线仿真系统建设等项目的支持。
      
      七、实施更加严格的能效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订发布全国产业能效指南,参照国际先进水平,实行更严格的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提出主要行业能效指标,作为节能评估审查、淘汰落后产能、产业转移的主要依据之一。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产业实际情况,制订和执行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和产业能效指南。在产业转移和承接过程中,低于全国产业能效指南中行业平均能效水平的落后生产能力,严禁转移到中西部地区。
      
      八、加强节能降耗监督检查。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级节能监察机构,把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情况专项监督检查作为常态化工作,制定年度监察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对重点用能企业涉及的28项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以及电机、风机、水泵、压缩机等高耗能落后用能设备淘汰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按照能耗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公布超标企业名单并将能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纳入惩罚性电价实施范围,督促企业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机构人员队伍、制度、设施等能力建设。
      
      九、加快建设工业园区能源集中供应设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各类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应建设能源、供水公共共享设施,通过能源(热、冷、电、汽等)、水资源集中统一供应、梯级利用,对废水、污泥、废物等实行集中处理,提高能源、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产品能源、水资源消耗和废水、固废排放量。在符合条件的园区,应集中建设大容量、高效率、低污染热电联产机组代替各企业分散式的小锅炉及自备小机组,实现集中供汽。
      
      十、积极支持工业企业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等行业企业建设余热余压发电上网设施,提高自供电率,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企业余热发电上网政策,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并网、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大力推进工业企业余热余压发电上网,为保障工业用电平稳增长做出积极贡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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