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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降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7-12
    2. 【标题】关于降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发改价格[2012]211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7/t20120714_666369.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降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降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降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降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2119号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申报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函》(证监函[2011]26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对股票由按年交易额的0.04‰调整为按年交易额的0.02‰收取;对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免收证券交易监管费。

      二、你会向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由按年交易额的0.002‰调整为按年交易额的0.001‰收取。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亦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三、你会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其中,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仍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仍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5万元。

      四、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办理票据购领变更手续。你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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