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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5-28
    2. 【标题】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daqing.gov.cn/zfgw/szfbwj/285755.shtml

    7. 【法规全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2〕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庆市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行政审批(许可)工作的管理,杜绝在行政审批(许可)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推诿和拖延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否定报备制度是指市级行政审批(许可)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下同)在行政审批(许可)工作中,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作出否定类决定后,向市政府报送备案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是指纳入大庆市《保留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内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
      第四条 行政审批(许可)机关在行政审批(许可)工作中,作出下列否定决定的,应当报送备案:
      (一)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许可)而作出不受理决定的;
      (二)因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三)作出不予审批(许可)决定的;
      (四)作出不予批准变更决定的;
      (五)作出不予批准延期决定的;
      (六)作出定期检验不合格决定的。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本级否定报备件的受理与审查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作出的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由承办部门报送备案。
    市级行政审批(许可)部门作出的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由该部门报送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由该组织直接报送备案。
    受委托行政机关作出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的,由委托机关报送备案。
      第七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报送决定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和规定样式备案登记表各1份。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向行政审批(许可)实施机关调取卷宗等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
      第九条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根据不同情况责令作出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在限期内自行撤销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执行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
      对经查实负有责任的行政审批(许可)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大庆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市  政府令2005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依法对行政审批(许可)机关落实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交卷宗、登记台账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执行否定报备制度情况以及备案审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本辖区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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