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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龙岩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6-20
    2. 【标题】关于印发龙岩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longyan.gov.cn/zwpd/zfwj/szfbwj/201207/t20120706_232203.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龙岩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2〕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龙岩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岩市人民政府设立龙岩市专利奖。

      第三条 龙岩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龙岩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条 龙岩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龙岩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龙岩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龙岩市知识产权局和龙岩市财政局提出,报龙岩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龙岩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龙岩市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 设 置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评奖前已被授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在龙岩市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第八条 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二)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三)同一专利项目已获得省级专利奖。

      第九条 龙岩市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不超过2项,每项奖励人民币6万元;

      (二)二等奖不超过8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三)三等奖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

      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或福建省专利一等奖的,按市一等奖给予配套奖励;获省二等奖的,按市二等奖给予配套奖励;获省三等奖的,按市三等奖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条 评奖标准:

      (一)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已经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可评为一等奖。

      (二)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已经实施并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可评为二等奖。

      (三)对在技术创新和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一条 申报龙岩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龙岩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七)评审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各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为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评审办公室。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评审办公室应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对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并送交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筛选,形成初评意见。评审办公室汇总初评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一周。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做出复审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方。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报龙岩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龙岩市人民政府向获得龙岩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和奖金,对龙岩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获奖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单位应当相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龙岩市专利奖二等奖以上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专利,由评审办公室优先推荐申报省专利奖。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龙岩市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建议当地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龙岩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龙岩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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