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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1. 【颁布时间】2012-7-2
    2. 【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3. 【发文号】文物博函〔2012〕148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12-07/06/content_2177887.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文物博函〔2012〕1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切实加强对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针对当前文物拍卖中存在的知假拍假、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以下简称标的)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标的审核管理工作的认识
      标的审核工作既是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又是法律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的一项执法职能。加强标的审核工作,对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规范文物流通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收藏鉴赏需要,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拍卖标的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审核责任,切实把标的审核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查验工作
      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是开展标的审核工作的前提。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标的审核申报时,应依据拍卖经营资质年审情况,及时开展对文物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拍卖经营资质的查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拍卖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标的不得上拍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六)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四、强化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
      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
      五、健全标的审核制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主体,应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建立标的审核专家库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每类标的须经两名以上专家审核并意见一致的,方可报审。报送国家文物局的备案材料中,须包括审核意见及审核专家名单。
      六、严格标的报审管理
      企业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企业应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实物审核(或复核)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的审核申请后,须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国家文物局网站将即时公告备案收文确认信息。如有不同意见,国家文物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国家文物局同意备案材料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方可办理批复文件。
      七、规范拍卖图录管理
      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八、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国家文物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暂停直至撤销其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国家文物局结合行业管理,将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年审和增加文物经营范围的考评依据。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文物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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