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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6-27
    2. 【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汇发[2012]3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7. 【法规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3.金融机构凭《登记表》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对于《登记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相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 核注发生错误的,金融机构可自核注之日起15日(含)内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进行撤销操作,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七、现场核查与分类管理
    (一)企业现场核查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现场核查企业通知 1.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1)通过监测系统发放电子《通知书》。企业接到《通知书》后,应在《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确有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
    《通知书》发放并签收反馈外汇局后,监测系统自动向现场核查企业发送货物流与资金流数据包(以下简称数据包),供企业下载开展自查。
    (2)企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签收手续的,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打印《通知书》并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后交与企业;企业在《通知书》回执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反馈外汇局;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通知书》企业反馈状态标识为“已反馈”。
    (3)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的,外汇局通过电话督促其尽快签收反馈。电话无法联系的,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联系方式通知企业,或通过监测系统打印《通知书》并加盖业务章后,将纸质《通知书》邮寄企业。
    (4)通过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均未收到企业签收反馈信息且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通知书》反馈状态标识为“无法联系”,同时在企业现场核查预分类结果中记录“注销名录”,并通过监测系统名录管理功能注销该企业名录,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
    2.企业应当按照《通知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准备相关材料,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向企业制发《通知书》,告知核查原因、核查方式及时限要求等。
    3.企业应及时签收《通知书》,并反馈外汇局。
    1.电子和纸质《通知书》具有同等效力。
    2.企业签收反馈《通知书》后,可在电子《通知书》发放次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下载本企业数据包;超过30天的,企业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前到外汇局获取相关数据包。数据包内容包括企业在《通知书》所列核查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支逐笔数据。
    3.外汇局邮寄纸质《通知书》应选择挂号、特快专递等可确认送达的方式。
    4.外汇局留存企业签字盖章的《通知书》回执联5年备查。
    现场核查实施 企业报告 1.企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重点围绕导致监测指标异常的业务进行说明,包括合同履行情况、交易商品特点、产品竞争力状况、与交易对手的关系、相关融资情况、是否涉及贸易纠纷或索赔等。
    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应能充分说明导致指标异常或可疑业务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合同、各类批准文件、进出口报关单、国际收支申报单证、金融机构收付款凭证、第三方机构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报表、会计账务有关科目和会计分录、各类纳税记录。其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应为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各类批准文件应为原件。证明材料应按顺序编号并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2.外汇局可从下列方面对企业报告进行审核:
    (1)审核报告内容是否准确。重点审核企业报告的各类业务数据与监测系统相关数据的一致程度。
    (2)审核报告内容是否真实。根据企业提交的证明资料,通过交叉比对分析,挖掘导致异常和可疑业务的深层次原因,判断报告内容的真实程度。
    (3)审核关于监测指标异常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所处行业、经济类型等,评估企业解释的合理程度。
    3.外汇局应及时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现场核查情况。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4.现场核查记录应当充分、明确,文字简明扼要,结论清晰明了。 1.现场核查工作应讲求时效,结合企业规模大小、业务类型复杂程度、企业影响力大小等因素,实事求是、合理安排核查时间。
    2.如非确有必要,企业无需在书面报告中就核查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支数据进行逐笔比对。
    3.外汇局可在审核企业报告的基础上,要求企业就特定的业务或交易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须要求企业事先提供核查期内所有业务的证明材料。
    4.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报告原件、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5年备查。
    5.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被核查企业的具体数据及文件资料。
    约见谈话 1.企业报告过程中,存在报告内容可疑、证明材料提交不齐全、关于异常原因的解释不合理或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等情况的,外汇局可通知企业,采用“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核查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确认问题,分析判断导致异常的原因。
    2.约见谈话工作按照下列要求,循序渐进:
    (1)充分准备。在约谈实施前,应根据企业报告审核情况,梳理疑点,明确谈话要点和内容,准备好相关单证资料;确定需要约谈对象的范围和级别,并及时告知企业。
    (2)分级约谈。原则上约谈对象的级别要从低到高,根据监管需要逐级递进。要根据约谈对象的层次,有针对性地准备约谈的要点和内容。对于特殊业务或具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可适当扩大约谈对象范围,或直接约谈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多级人员共同确认的情况下,可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
    (3)注重实效。分级约谈要注意把握节奏,迅速递进,严格控制时间间隔。对确认存在问题的企业,可进一步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警示谈话,通报问题和处理意见。
    3.约见谈话应形成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约见谈话笔录材料。笔录材料应交被核查企业当事人核对,由企业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外汇局核查人员应在笔录材料上注明。
    4.外汇局应及时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现场核查情况。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书》或外汇局约谈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授权相关人员到外汇局现场说明相关情况。
    3.现场核查记录应当充分、明确,文字简明扼要,结论清晰明了。 1.现场核查工作应讲求时效,结合企业规模大小、业务类型复杂程度、企业影响力大小等因素,实事求是、合理安排核查时间。
    2.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的,被核查企业有权拒绝。
    3.外汇局留存约见谈话笔录材料原件5年备查。
    4.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被核查企业的具体数据及文件资料。
    现场调查 1.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通过企业报告和约见谈话,企业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通知企业,进一步采取“现场查阅和复制被核查企业相关资料”的核查方式,核实企业核查期内货物贸易的真实性:
    (1)异常或可疑业务规模较大,非现场监测指标偏离情况严重的;
    (2)在企业报告或约见谈话过程中存在态度抗拒或砌词推诿行为的;
    (3)企业报告或约见谈话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规嫌疑的。
    2.在进场调查前,应充分准备,根据企业报告和约见谈话情况,确定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明确需要现场查阅的单证资料。
    3.现场调查工作应讲求时效,严格控制调查时间,尽快完成查阅和复制工作,及时离场,保证调查效率。如非必要,避免在现场调查阶段进行分析判断、约见谈话、解释说明等工作,避免形成全面审计的局面。
    4.现场调查应形成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场调查记录材料,记录现场查阅并复制的单证资料清单。记录材料应交被核查企业当事人核对,由企业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现场复制的单证资料上应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外汇局核查人员应在记录材料上注明。
    5.外汇局应及时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现场核查情况。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书》或外汇局现场调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工作。
    3.现场核查记录应当充分、明确,文字简明扼要,结论清晰明了。 1.如非确有必要,现场调查方式要谨慎使用。
    2.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核查企业有权拒绝。
    3.外汇局留存现场调查记录材料原件、复制的单证资料5年备查。
    4.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被核查企业的具体数据及文件资料。
    企业分类 确定预分类结果 1.外汇局根据非现场、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确定企业预分类结果。预分类结果包括: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
    (1)核查期内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企业,可被列为A类企业;
    (2)存在《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企业,可被列为B类企业;
    (3)存在《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企业,可被列为C类企业。
    2.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由于企业经营范围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具有显著特点造成监测指标异常,且符合加贴特殊标识条件的,可将预分类结果确定为A类,并设置相应特殊标识。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对企业预分类结果的确定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1.非现场、现场核查中发现的涉嫌违规业务应及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2.外汇局留存分级授权内部审批材料5年备查。
    分类结论告知 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发放电子《分类结论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企业接到《告知书》后,应在《告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确有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
    企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签收手续的,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打印《告知书》并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后交与企业;企业在《告知书》回执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反馈外汇局;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告知书》企业反馈状态标识为“已反馈”。
    2.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的,外汇局通过电话督促其尽快签收反馈。电话无法联系的,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联系方式通知企业,或通过监测系统打印《告知书》并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后,将纸质《告知书》邮寄企业。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确定企业预分类结果后,应向企业发放《告知书》,告知其预分类结果。
    3.企业应及时签收《告知书》,并反馈外汇局。 1.电子和纸质《告知书》具有同等效力。
    2.外汇局邮寄纸质《告知书》应选择挂号、特快专递等可确认送达的方式。
    3.外汇局留存企业签字盖章的《告知书》回执联5年备查。
    异议
    处理 1.企业对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述的,外汇局不予受理。
    2.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述的,外汇局根据其提交材料进行复核,并于企业申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对预分类结果进行调整。复核后确定进行调整的,外汇局应及时调整企业预分类结果。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对异议处理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1.预分类结果调整遵循“调轻”原则,包括:(1)将C类调整为B类或A类;(2)将B类调整为A类。
    2.外汇局留存企业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分级授权内部审批材料5年备查。
    分类信息
    发布 1.《告知书》发放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信息:
    (1)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告知书》的;
    (2)未签收反馈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
    (3)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述,经复核不对预分类结果进行调整的;
    (4)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述,经复核已对预分类结果进行调整的。
    2.外汇局可将企业分类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 1.属地管理原则。
    2.分类结果自发布次日起生效。B类和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3.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分类监管期进行调整。 分类结果发布前,外汇局应通过监测系统为B类企业逐家设置出口可收汇比率、进口可付汇比率以及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额度;分类结果发布当日由监测系统自动计算B类企业可收汇额度和可付汇额度。
    分类结果直接调整和到期评估 1. 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企业分类结果进行直接调整。直接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在日常管理中发现A类企业存在符合列为B类条件的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不经现场核查,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B类;
    (2)在日常管理中发现A类或B类企业存在符合列为C类条件的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不经现场核查,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C类;
    (3)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可直接将资金流与货物流规模与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重点监测企业列为B类或C类企业。
    2.外汇局应在B、C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对其监管期内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1)对于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指标恢复正常的B、C类企业,在监管期届满时分类结果自动恢复为A类;
    (2)对于监管期内指标未见好转或存在涉嫌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可将B类监管期限延长一年,或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C类;
    (3)对于监管期内依然存在符合列为C类条件的行为的C类企业,可将C类监管期限延长一年。
    3.外汇局直接将企业分类结果调整为B类或C类,或延长B、C类监管期限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企业发放《告知书》,并直接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信息。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对分类结果直接调整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3.直接调整的分类结果自发布次日起生效。B类和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1.对处于现场核查过程中的企业,不能直接调整其分类结果。
    2.外汇局留存分级授权内部审批材料5年备查。
    3.企业对直接调整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述。

    (二)金融机构现场核查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现场核查金融机构确定 1.在非现场核查和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过程中,发现经办金融机构存在涉嫌不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或报送相关信息行为的,外汇局可对其实施现场核查。
    2.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金融机构,应事前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并告知核查原因、核查方式及业务范围等情况。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对现场核查金融机构确定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分级授权内部审批材料留存5年备查。
    现场核查
    实施 1.金融机构应根据外汇局告知的现场核查方式,在告知的时限内准备好被核查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相关文件和材料,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2.外汇局以“约见被核查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金融机构相关资料”方式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形成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场核查笔录材料。现场核查笔录材料应交被核查金融机构当事人核对,由金融机构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签名,并加盖业务公章。金融机构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外汇局核查人员应在核查记录上注明。
    3.现场核查结束后,外汇局将现场核查情况及相关处理意见反馈金融机构。 1.外汇局可采取《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
    2.被核查金融机构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3.外汇局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被核查金融机构的具体数据及材料。 1.外汇局以“约见被核查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金融机构相关资料”方式进行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金融机构相关资料”的,需出示介绍信或现场核查证等有效证件。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核查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2.现场核查中发现经办金融机构存在涉嫌违规业务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3.外汇局留存金融机构书面情况说明原件、相关文件和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现场核查笔录材料原件5年备查。


    八、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业务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 1.企业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前,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2.企业应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送境外开户登记信息,并持《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存放境外业务类型与存放境外规模,并办理境外开户登记。
    对于登记业务类型为“集团型主办”的,还需登记成员公司信息。
    3.对于集团型业务,主办企业与成员公司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成员公司应当先持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以下简称《资格登记表》,一式三联)、情况说明、内控制度、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等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格登记。
    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在《资格登记表》相应栏目中填写相关情况和签章,并将《资格登记表》企业留存联和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留存联退成员公司。 1.属地管理原则:
    (1)单一型业务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
    (2)集团型业务应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
    2.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企业集团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其参与成员公司均应具备上述条件。
    3.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选择境外开户行。
    1.存放境外业务类型包括:单一型、集团型主办、集团型成员。
    单一型业务指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不涉及其他境内关联企业。
    集团型业务指企业集团内部有多个境内成员公司参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此类业务可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成员公司的存放境外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主办企业的业务类型为“集团型主办”,主办企业以外其他成员公司的业务类型为“集团型成员”。
    2.企业选择的境外开户行,原则上应当是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或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有关联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关联关系是指该境外金融机构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之间为母子关系、总分关系,或属于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子行或分行。
    境外开户行所在国家(地区)应当是对账户资金划转及账户信息披露无严格限制且经济政治比较稳定的国家(地区)。
    3.企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报送的境外开户登记信息包括:境外开户金融机构代码(SWIFT CODE或金融机构标识码)、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名称、境外账户户名、境外开户国别或地区、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地址、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或其补充协议编号。
    4.首次开户登记审核材料的内容:
    (1)企业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用途、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首次申请时,还应说明企业根据经营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2)企业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账户管理、存放境外资金使用管理、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权限管理、信息报送及档案管理。
    (3)成员公司情况说明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成员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与主办企业的关系、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以及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5.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境外开户登记后,通过监测系统打印《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以下简称《业务登记表》,一式二联),在相应栏目中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后,将《业务登记表》(企业留存联)退企业留存。
    6.企业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将境外账户账号和币种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7.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业务部适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关于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内容。
    8.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或情况说明原件、相关单证外汇局留存联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企业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后续开户登记与信息变更 1.后续开户前,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
    (2)境内企业与境外开户行新签订的《协议》或原有《协议》的补充协议;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外汇局备案。 1.属地管理原则。
    2.同一企业(或企业集团)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数量不得超过5个。确有需要的,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企业可增加境外账户数量。
    3.企业可在不同国家(地区)金融机构开户,在同一国家(地区)可选择多家金融机构开户,在同一国家(地区)的同一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账户,多币种账户视为一个账户。 1.境外开户行与之前开户提交的《协议》签订主体不一致的,企业应提交新签订的《协议》。境外开户行未发生变更的,企业可提交原《协议》的补充协议,明确新开账户适用原《协议》。
    2.企业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将境外账户账号和币种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3.境外开户金融机构代码或名称、境外账户户名发生变更的,外汇局在监测系统中重新登记境外账户信息;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地址、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或其补充协议编号发生变更的,外汇局在监测系统中修改原境外账户登记信息。
    4.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企业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境外账户收支范围 1.境外账户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符合中国及开户行所在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对于集团型业务,需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金归属情况相应划入成员公司的境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3.资金调回时,企业应向金融机构书面说明该笔收入为从其境外账户调回的资金。在同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资金调回入账时,还须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或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业务登记表》。 1.境外账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2.企业同名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之间资金可以相互划转。企业不得将境内账户资金划转至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确有合理需求的,应当事先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
    3.企业境外账户资金可以进行币种转换。 1.境外账户出口收入具体包括从境外收到的:(1)出口货款,包括预收货款;(2)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收入;(3)出口保险理赔款。
    境外账户货物贸易项下支出具体包括支付到境外的:(1)进口货款,包括预付货款;(2)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支出。
    2. 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审核企业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入账时,应在入账凭证中签注“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并留存企业书面说明、《业务登记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5年备查。
    3.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4.企业应当留存与境外账户收支相关的文件资料5年备查,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开户行对账单、交易合同、金融机构融资协议、保险理赔协议、进出口报关单、外汇局登记证明或核准文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相关证明材料。
    存放境外业务变更 1.集团型业务需要增加参与成员公司的,应由主办企业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1)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
    (2) 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资格登记表》(新增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时);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主办企业登记新增成员公司信息。
    2.集团型业务需减少参与成员公司的,应由主办企业持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为主办企业删除相关成员公司信息。 1.属地管理原则。
    2.新增成员公司应当具备《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新增或减少的成员公司名称;对于增加参与成员公司的,还需说明新增成员公司的注册地址、与主办企业的关系、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以及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2.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且变更后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变更后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3.新增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新增成员公司应按前述规定事先办理资格登记。
    4.外汇局留存企业情况说明原件、相关单证外汇局留存联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企业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存放境外规模变更登记 1.企业需提高存放境外规模的,应当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存放境外规模变更登记。
    2.外汇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企业申请,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变更存放境外规模。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存放境外规模。
    3.企业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不得超出已登记的存放境外规模。 1.企业应在进行首次开户登记同时办理存放境外规模登记。
    2.企业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指自然年度内企业境外账户收入发生额(境外同名账户划入的资金除外)合计。
    3.企业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用途、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拟存放境外规模。
    4.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企业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境外账户关闭 1.企业应在关闭境外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1)加盖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
    (2)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及其中文翻译件。
    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办理境外账户注销。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关闭境外账户。境外账户关闭前留有余额的,应当调回境内。
    3.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责令其限期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1.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所在地外汇局可责令其限期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1)未经外汇局登记擅自在境外开户存放资金的;
    (2)提供虚假材料开立境外账户的;
    (3)超出《细则》规定的境外账户收支范围或违反《细则》其他规定使用境外账户的;
    (4)未按规定报送境外账户相关情况和数据的。
    2.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C类的,应当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3.外汇局留存企业情况说明原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企业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企业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1.企业应当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账户收支情况。
    境外账户收支报告具体内容包括:账户收入(分交易性质)、账户支出(分交易性质)、同名划入、同名划出、调回境内、月末账户余额、月末对账单余额、对账单日期以及其他情况说明。
    同一账户内部不同币种转换视同境外同名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月末对账单余额和对账单日期按境外开户行寄送的对账单填写。
    2.集团型业务应由主办企业和各成员公司分别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报告自身通过主办企业境外账户发生的月度收支信息。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应当区分不同开户行、账号和币种,如实向外汇局报告各境外账户上月的收支汇总情况。 1.企业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核查信息申报规定,办理境外账户收支信息申报。
    2.企业应当要求境外开户行按照《协议》约定,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指定的地址邮寄境外账户对账单。所在地外汇局地址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境外开户行。
    3.企业境外账户当月未发生收支但月末余额大于零的,应当按规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境外账户月末余额情况。
    4.主办企业应当做好各成员公司债权债务的管理及相应的会计记账工作,清晰记录各成员公司通过境外账户的代垫代付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及相应金额。
    5.存放境外资金运用损失累计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6.境外账户收支涉及贸易信贷等业务的,企业应按照《细则》及本规程的相关要求进行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
    7.外汇局留存境外开户行寄送的对账单原件5年备查。


    九、档案与公告信息管理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贸易企业档案信息管理 档案新增 1.外汇局为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建立贸易企业档案。
    2.外汇局根据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时提交的材料补充完善监测系统中的贸易企业档案信息。 属地管理原则 1.监测系统自动从公共档案库提取贸易企业档案信息;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新增贸易企业档案。对于监测系统中缺少档案的企业,外汇局应当在确认其为本外汇局所辖企业后进行档案信息的补充完善。
    2.已建立贸易企业档案的企业纳入非现场监测。
    档案修改 外汇局根据企业办理名录变更时提交的材料修改相关贸易企业档案信息。 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档案修改操作。
    档案注销 企业因终止经营、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而被注销名录的,外汇局可注销该企业的贸易企业档案。 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档案注销操作。
    2.外汇局注销企业名录后,方可注销该企业档案。
    3.注销企业档案时,监测系统将同步删除该企业的特殊标识和联合监管专用标识。
    4.对于已注销名录的企业,自名录注销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办理名录登记的,监测系统自动注销其档案信息。
    金融机构档案信息管理 网上开户 需网上开户的金融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情况说明。 属地管理原则 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金融机构网上开户操作。
    2.外汇局留存金融机构情况说明5年备查。
    撤销开户 需撤销网上开户的金融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情况说明。 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金融机构网上开户撤销操作。
    2.外汇局留存金融机构情况说明5年备查。
    公告发布 外汇局需对外发布的材料或信息。 属地管理原则 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发布公告。
    2.发布对象限于辖内企业、金融机构和下属外汇局。
    留言管理 金融机构和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和企业端向外汇局咨询业务和反馈意见。 属地管理原则 外汇局应指定专人定期查看并处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留言。




    附件4: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为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以下简称“贸易收支”)信息申报业务,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贸易收支信息申报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二条 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发生贸易收支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申报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贸易收付款核查专用信息申报。企业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申报的,可不填写相关纸质申报单证。
    第三条 对于企业向境内银行提交的收付款申报凭证中的贸易收付款核查专用信息以及《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中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有关的填写、报送、留存、审核要求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等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以汇款结算的贸易付款核查专用信息包括: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合同号、发票号、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等;以信用证、保函、托收等结算的贸易付款核查专用信息包括: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合同号、发票号、提运单号、合同金额、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等。
    第五条 贸易收款的核查专用信息包括: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收入类型(仅限境外收款项下)、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等。
    第六条 对于企业贸易项下的境内外收付款,境内银行应于收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向外汇局报送贸易收支信息。
    第七条 境内银行对已申报和传送成功的信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的,应详细记录修改或者删除原因,并留存相关凭证,以备外汇局对该类数据的现场核查。
    第八条 对于企业境外账户的收入、支出和余额信息,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5: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
    访问设置手册

    各银行应根据下述配置说明,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的配置方案并下发各网点。
    一、网络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服务器IP地址为100.1.95.1,使用9101端口对外提供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服务器IP地址为100.1.95.7,使用80端口对外提供服务。
    各银行需要开通本银行网络相关网络端口,允许各银行分支机构网点可以访问应用服务平台服务器(IP地址为100.1.95.1)的9101端口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服务器(IP地址为100.1.95.7)的80端口。
    网络设置工作应首先完成,网络设置工作由各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以确保本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均能访问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
    二、域名配置
    各银行网点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为此需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域名设置。具体如下:
    (一)银行网点不通过代理服务器的方式访问应用服务平台
    1、打开目录C:\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可以看到hosts文件,如图2-1所示: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2-1
    2、用记事本打开hosts文件,在hosts文件中添加如下内容:
    100.1.95.1 asone.safe
    100.1.95.7 trademis.safe
    添加完成后,如图2-2所示: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2-2
    3、保存并关闭文件后,再次打开IE浏览器,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http://asone.safe:9101/asone,回车后,即可正常访问应用服务平台。
    (二)银行网点通过代理服务器的方式访问应用服务平台
    此种访问方式的银行,由总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设置代理服务器和访问客户端,使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域名正确的访问应用服务平台。
    三、浏览器设置
    通过应用服务平台登录和使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首先需要对用户客户端的浏览器进行必要的设置。浏览器版本要求为IE6.0及以上,以下操作均以WINDOWS XP操作系统,浏览器IE8.0为例。
    (一)受信站点设置
    1、打开IE浏览器,选择菜单“工具”,点击“Internet 选项”,如图3-1所示: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3-1
    2、在“Internet 选项”弹出窗口中,选择“安全”页,单击选中“可信站点”,然后点击右下“默认级别(D)”按钮,设置受信任站点的安全级别为“低”。如图3-2所示: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3-2
    3、点击“站点(S)”按钮,在可信站点维护窗口中添加应用服务平台域名http://asone.safe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域名http://trademis.safe(如果银行通过代理服务器访问,还需要添加有关的映射地址)。具体操作参见图3-3和图3-4。点击确定保存设置并返回“Internet 选项”窗口。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3-3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3-4
    4、最后在“Internet 选项”窗口点击确定按钮保存所有设置。
    (二)兼容性视图设置
    如果浏览器是IE8版本,还应设置兼容模式,具体如下:
    1、打开IE 8浏览器后,点击浏览器“工具(T)”菜单,勾选“兼容性视图”,如图3-5所示: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3-5
    2、然后点击“兼容性视图设置”,在设置窗口中勾选“在兼容性视图中显示所有网站”。如图3-6所示: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3-6
    (三)弹出窗口设置
    打开IE浏览器,点击“工具”—“弹出窗口阻止程序”,在下一级菜单中选择“关闭弹出窗口阻止程序”,如图3-7所示: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3-7
    (四)cookie设置
    1、打开IE浏览器,选择菜单“工具”,点击“Internet 选项”。
    2、在“Internet 选项”弹出窗口中,选择“隐私”页,点击“高级”,以打开“高级隐私策略设置”窗口。如图3-8所示: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3-8
    2、在“高级隐私策略设置”窗口中,勾选“替代自动cookie处理”和“总是允许会话cookie”,如图3-9所示: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3-9
    四、Java运行环境(JRE)安装
    要正常使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的打印功能,需要在用户计算机上安装Java运行环境。可以选择第一次使用系统打印功能时安装,或者事先手工下载并安装。Java运行环境只需要安装一次,打印功能即可以使用。
    如果选择第一次使用系统打印功能时安装,具体方法如下:
    1、在使用本系统中的任意一个打印功能时,如果没有安装Java运行环境,会出现如图4-1所示窗口。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4-1
    2、在图3-1所示窗口点击【确定】按钮后,在IE顶部的提示框中,右键选择“下载文件”,如图4-2所示。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4-2
    3、出现图4-3所示窗口,点击【重试】按钮。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4-3
    4、此时系统会出现一个空白页。重新通过系统菜单进入需要使用的功能,再次打印,系统会出现如图4-1所示窗口,点击【确定】按钮后,将出现如图4-4所示窗口。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4-4
    5、在图4-4所示窗口中点击【运行】按钮,直接安装java运行环境;或者点击【保存】按钮,将安装程序下载到本地,然后再执行安装。
    6、安装java运行环境后,在系统中第一次使用打印功能时,系统将提示以下信息,如图4-5所示窗口: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4-5
    选中“始终信任此发行者的内容”,点击【运行】按钮,系统将打开打印预览界面。今后再次使用打印功能时,将不再出现上述提示信息。
    五、用户管理及权限分配
    (一)登录应用服务平台
    银行网点的业务管理员用户(ba)在IE浏览器中输入应用服务平台的访问地址http://asone.safe:9101/asone/,输入本网点的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用户代码(ba)和用户密码,登录系统,如图5-1所示: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5-1
    业务管理员用户(ba)登录到系统中后,在选择应用的界面中选择“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将进入用户角色管理界面。
    (二)添加业务操作员并分配权限
    在如图5-2所示用户角色管理界面中,点击“业务操作员维护”菜单,进入业务操作员维护操作界面。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5-2
    在如图5-3界面中,点击“增加(A)”按钮,进入添加业务操作员界面。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5-3
    在如图5-4所示的添加业务员操作界面中,输入用户代码、用户名称、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初始密码,其中用户代码、用户名称、初始密码为必填项,用户代码不能重复,在角色分配区域的“未分配的角色列表”中选择“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然后选择“>”将该角色添加到“已经分配的角色列表”中,再点击“保存(S)”按钮,系统提示“业务操作员增加成功”。至此,成功添加了业务操作员并为其分配了业务操作权限,该业务操作员可以访问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并使用相关功能。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5-4
    说明:对于业务操作员用户已经存在的,若需要使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则只需要由业务管理员用户(ba)通过“用户角色管理->业务操作员维护->权限修改”功能为该业务操作员分配“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角色即可。
    六、访问系统
    (一)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银行网点的业务操作员用户在IE浏览器中输入应用服务平台的访问地址http://asone.safe:9101/asone/,输入本网点的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业务操作员用户代码和用户密码,点击“登录”。
    用户第一次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后,系统会提示“用户初始登录,必须修改密码才能登录”,在修改用户密码界面中,输入原密码和新密码后修改用户密码,成功后提示“密码修改成功”,确定后进入选择应用界面。如图6-1所示: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6-1
    在如图6-1所示的选择应用界面中,选择“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进入如图6-2所示的业务操作界面,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6-2
    (二)访问测试
    在如图6-2所示的银行业务操作界面中,选择“企业信息查询”,如图6-3所示,出现该功能的初始页面,则说明系统能够正常访问。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3&id=4
    图6-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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