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通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2-6-28
    2. 【标题】关于通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司法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j.gov.cn/sfks/content/2012-06/28/content_3673143.htm?node=8011

    7. 【法规全文】

     

    关于通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关于通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司法部


    关于通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申请办法

    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2年7月5日9时至15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于7月21日至27日,前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

    (二)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三)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