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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2-5-31
    2. 【标题】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tyrd.gov.cn/2011/index.php?cid=3&id=3701

    7. 【法规全文】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2月28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适用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三)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二款。

    (四)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

    1、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删去第四十二条。

    (五)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悬瓮山修建坟墓、祭奠烧纸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执行。”


    以上法规中有关文字表述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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