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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5-18
    2. 【标题】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延州政办发〔2012〕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yanbian.gov.cn/

    7. 【法规全文】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1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13届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延边州劳模“三金”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对生活困难劳模低收入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两节”慰问金(以下简称“三金”)补助发放工作,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劳模是指经州人民政府推荐或命名的且劳动关系(养老金关系)在本州的省、州劳模。







      第二条 低收入补助金(不含农民劳模)。补助的对象及标准:省级劳模月实际收入在1800元以下的补足到1800元。州级劳模月实际收入在1600元以下的补足到1600元。







      申请补助手续:







      1.劳模需填写《省、州劳动模范低收入补助金申请表》。







      2.在职劳模月实际收入栏由单位劳资部门签章;离退休劳模退休金收入栏由社保局签章;未进社保、下岗劳模月实际收入低于上述标准,需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并公示。







      第三条 特殊困难帮扶金。补助的对象及标准:劳模本人因首次患有11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住院治疗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白血病、颅内原发肿瘤手术、严重烧烫伤、截瘫、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次性给予5000元帮扶金。







      申请补助手续:







      1.需填写《省、州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金申请表》。







      2.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







      3.医疗费收据原件(参加医保报销的可以是复印件)。







      第四条 “两节”慰问金。补助的对象及标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两节”期间为每名劳模发放慰问金1000元。







      1.劳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劳模家庭发生意外或其它重大灾难的;







      3.农民劳模丧失劳动能力或患重病,没有经济来源的;







      申请补助手续:







      劳模需填写《省、州困难劳动模范“两节”慰问金申请表》,写明困难原因。







      第五条 “三金”补助审核、审批程序。







      1.劳模提供本人劳模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三金”补助申请表由劳模所在单位、社区初审、核查无误后,各县(市)属单位向县(市)总工会申报。







      3.州各产业所属单位向产业工会申报,审核后报州总工会;州直属单位直接向州总工会申报。







      4.县(市)总工会、州总工会进行身份及资格复核确认,符合条件者列为补助对象。







      第六条 “三金”补助发放。领取“三金”补助款时,劳模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签字取款。劳模家属代领的,需带劳模身份证、户口本及领取人身份证并登记身份证号码,签字取款。







      第七条 “三金”补助时间。每年9月30日前报州总工会,11月至12月一次性发放。患11类重大疾病的劳模,可随时申报。







      第八条 “三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应根据上年度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







      第九条 “三金”补助每年由州及县(市)劳模管理部门做出预算,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拨入本级劳模管理办公室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劳模评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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