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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4-16
    2. 【标题】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chengde.gov.cn/zfwenjian/2012-05/11/content_49441.htm

    7. 【法规全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对标行业高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我市重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市级技改资金的支持重点,以市属企业、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财政市管县(以下简称“有关县区”)为主;对扩权县和财政省直管县,可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当给予奖励(纳入政府奖励范围)。

    第三条 技术改造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增加产品种类、改进产品质量、扩大出口、提高经济效益、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技改资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方针,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支持壮大优势产业、产业集群、优势企业。

    (二)项目选择坚持“质量、品种、效益”相结合,围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品结构,促进节能降耗,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入,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第五条 技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确定技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技改资金贷款贴息支持额度并拨付资金,组织技改资金绩效评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项目指南要依据当期国家产业政策和承德市工业发展规划布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技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侧重评审技改项目专业技术方面情况,提出技改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的初步意见;负责项目的组织推进、跟踪管理和绩效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技改项目验收。

    第六条 有关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同时,对技改项目和资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技改资金重点选择支持有关县区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积极开展对标行动的工业生产企业。跨区域、跨行业,对全市工业结构调整具有全局性重要意义、对市本级财政有贡献的项目可在全市范围内(含直管县)选择。

    (一)技改资金集中支持市“百项技改”工程项目及技改责任制项目;

    (二)坚持壮大优势产业与提升“短板”相结合。支持企业利用先进技术改造钒钛特色钢铁、食品饮料、建材、医药等传统优势产业;支持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清洁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

    (三)重点支持创新能力提高专项、“两化”深度融合专项、重点企业壮大专项、产业聚集升级专项、产品结构优化专项、节能减排增效专项、安全生产提升专项、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专项八个专项项目;

    (四)与国家、省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配套。

    第八条 技改资金的支持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对企业以自筹为主投入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一个项目两者选择其一,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技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

    第十条 技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一条 技改贴息资金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对于经济效益好、技术水平高、市场占有率大的重点技改项目,可连续贴息两年,累计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但第二年需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对市财政专享企业,可加大支持额度。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技改资金的企业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有关县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

    (三)按期缴纳各种保险和税费,未拖欠过职工工资;

    (四)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综合实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

    (五)积极开展对标行动;

    (六)能够登陆“河北财政信息网”的“企业填报系统”,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月报;

    (七)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承德市产业布局要求,纳入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

    (八)项目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并作为技改项目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畴;

    (九)获得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


    第五章 申报、审定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四季度发布下一年度项目指南,次年一季度确定支持重点。有关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每年四季度根据项目指南上报下年度入库备选项目,次年一季度按要求组织当年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局申报技改无偿资助和贴息项目(以下简称“技改资金支持项目”),递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包括:

    (一)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投资效益,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技改资金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所附文件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银行信用等级证复印件;

    2.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审批意见;

    3.新增用地的项目,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和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开工证明;

    5.银行结息单和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

    6.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设备采购清单;

    7.获得过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提供计划批复、下达(拨付)资金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8.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三个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明确的推荐意见,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一份,同时报送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专家分行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查验结果,在预算额度内提出年度技改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的意见,报请市技改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技改项目支持资金批复。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资金申请批复后,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项目承担企业所在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企业。市属企业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技改资金后,要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七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项目承担企业技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验收,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技改资金支持,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非经规定程序终止建设、变更建设内容、延长建设期;

    (二)作假、骗取、挪用技改支持资金,将项目贷款转作他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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