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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11-9
    2. 【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发改价格[2011]240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t20120523_481299.htm

    7. 【法规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240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申请收取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的函》(工信部财[2010]29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90号),经研究,现将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在组织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其中:初级资格2个科目,中级资格10个科目)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以及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按照每人每科增加不超过50元的标准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考试情况,包括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务费收入、财政拨款、考务费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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