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3号)
《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相关违法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