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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2-3-14
    2. 【标题】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3. 【发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
    4. 【失效时间】2018-9-15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1205/t20120515_1240578.html
      注:本法规2018-9-15已经被id633855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



      《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的船舶、船员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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