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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2-5-3
    2. 【标题】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jiaotongshuifei/201205/t20120515_1240574.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5号)




      《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文发布)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追缴费款、不予办理船舶出港手续,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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