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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4-23
    2. 【标题】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财教〔2012〕3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12-05/07/content_2131424.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财教〔2012〕3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现将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核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央级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财政部备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地方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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