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86-8-2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02-3-6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02-3-6已经被id17101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98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近来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就仲裁机构的调解书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认为,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机构的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原仲裁机构。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