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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

    1. 【颁布时间】2012-4-18
    2. 【标题】国务院关于“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
    3. 【发文号】国函〔2012〕3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12-04/26/content_2123804.htm

    7. 【法规全文】

     

    国务院关于“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2〕36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审批“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以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治国理政能力为宗旨,以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经济社会安全为目标,加快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要加强顶层设计,坚持需求主导,强化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互联互通,突出建设效能,有效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实施《规划》,大力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到“十二五”期末,形成统一完整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基本满足政务应用需要;初步建成共享开放的国家基础信息资源体系,支撑面向国计民生的决策管理和公共服务,显著提高政务信息的公开程度;基本建成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作用明显增强;基本建成覆盖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重要政务信息系统,治国理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发展改革委要强化统筹协调,明确具体工程项目的牵头建设部门和单位,科学组织工程建设,推进管理创新,强化信息安全保密,确保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要进一步明确工程项目完工投用后的共用共享机制,增强部门间的业务协同能力,确保取得实际效果,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中期评估结果和总体实施情况要向国务院报告,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国务院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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