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关于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关于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人社厅函〔2011〕692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请示》(赣人社文〔2011〕7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20元、660元、600元、550元、500元调整为870元、800元、730元、670元、61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8元、6.2元、5.7元、5.2元、4.7元调整为8.7元、8.0元、7.3元、6.7元、6.1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