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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务部关于做好自用车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3-23
    2. 【标题】商务部关于做好自用车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3. 【发文号】商产函[2012]17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商务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h/redht/201203/20120308046416.html

    7. 【法规全文】

     

    商务部关于做好自用车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做好自用车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自用车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做好自用车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产函[2012]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便利自用汽车进口,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将部分自用车进口发证工作下放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机电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机电办)负责审核并报商务部(国家机电办)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自用汽车进口申请,改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机电办)负责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其他自用汽车进口申请管理程序不变,仍由商务部(国家机电办)负责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地方机电办)要按照《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2号)要求,对进口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机电办)在收到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一般应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地方机电办)要高度重视自用车进口管理工作,密切跟踪进口动态,加强调研分析,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商务部(国家机电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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