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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1-17
    2. 【标题】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3. 【发文号】财关税[2012]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4/t20120401_640520.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4/t20120401_640520.html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37.05 已曝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及软片,但电影胶片除外:
    3705.1000 -供复制胶版用
    -其他:
    3705.9010 ---教学专用幻灯片
    ---缩微胶片:
    3705.9021 ----书籍、报刊的
    3705.9029 ----其他
    3705.9090 ---其他
    37.06 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
    -宽度在35毫米及以上:
    3706.1010 ---教学专用
    3706.1090 ---其他
    -其他:
    3706.9010 ---教学专用
    3706.9090 ---其他
    85.23 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产品:
    -磁性媒体:
    --其他:
    ---磁带:
    8523.2928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光学媒体:
    8523.4100 --未录制
    --其他:
    8523.4090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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