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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2-3
    2. 【标题】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3. 【发文号】司法通〔2012〕1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司法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szlawyers.com/Outlook/news_view.aspx?newsid=142310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司法部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司法通〔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已经司法部2011年12月1日第2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



    为了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决定在全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

    二、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

    三、律师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四、宣誓仪式要求:

    (一)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四)宣誓人宣誓时,应着律师职业装(或律师袍),免冠,佩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

    (五)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五、宣誓程序:

    (一)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唱国歌;

    (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人在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经宣誓律师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律师收执,一份存入该律师执业档案。

    六、律师宣誓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七、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宣誓,参照本决定执行。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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