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示功图测试前,抽油机驴头必须停在下死点,拉住刹车;操作人员应当选择安全的操作位置安装仪器;仪器安装后,必须确保挂上保险装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修井时,探砂面、冲砂起下管柱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常规修井作业规程的安全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冲砂前,水龙带必须拴保险绳,循环管线应当不刺不漏。冲砂时,禁止人员穿越高压区。
第一百四十条 下泵时,井口应当安装防掉、防碰装置,严防井下落物和因碰撞产生火花。禁止挂单吊环操作。
修井机绷绳强度应当与修井机匹配,并确保地锚牢固可靠。
第一百四十一条洗井时,泵车、水罐车等设备的摆放场地应当处于便于操作的安全位置,出口管线连接应当平直,末端用地锚固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洗井前必须试压合格,各部阀门应当灵活好用。
第一百四十三条 洗井期间,提升动力设备应当连续运转,不得熄火。泵压升高,洗井不通时,应当及时分析处理,不得强行憋泵;设备和管线泄漏时,应当在停泵、泄压后方可检修。
发生严重漏失时,应当采取有效堵漏措施后再进行施工。
第一百四十四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报废的煤层气井进行封井处理,建立报废煤层气井的档案,并有施工单位和煤层气企业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报废的煤层气井的井筒必须用水泥浆或者水泥砂浆封固,封固高度为从井底到最上面一个可采煤层顶板以上100米。废弃的井筒必须在井口打水泥塞,并将地面以下1.5米套管割掉,用钢板将套管焊住,然后填土至与地面平齐。
第十章 煤层气集输
第一百四十六条煤层气集输管线线路走向应当根据地形、工程地质、沿线井场(站场)的地理位置以及交通运输、动力等条件,确定最优线路。
管线线路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顺直、平缓,减少与天然和人工障碍物的交叉;
(二)避开重要的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
(三)避开城镇规划区、大型站场、飞机场、火车站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当受条件限制,管线需要在上述区域内通过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严禁管线通过铁路或者公路的隧道、桥梁(管线专用公路的隧道、桥梁除外)以及铁路编组站、大型客运站和变电所;
(五)避开地下杂散电流干扰大的区域;当避开确有困难时,需采取符合标准、规范的排流措施;
(六)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需选择合适的位置和方式穿越。
第一百四十七条 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当综合考虑使用压力、温度、煤层气特性、使用地区、经济性等因素。
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材料的强度、寿命满足安全要求,煤层气集输钢质管道的设计符合《油气集输设计规范》(GB50350)的有关规定,煤层气采气聚乙烯管道的设计符合《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的有关规定;
(二)材料生产企业按照相应标准生产,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三)选用的管线组件符合安全标准并有质量证明书;
(四)管线材质满足当地的抗震要求;
(五)采用钢管和钢质组件时,应当根据强度等级、管径、壁厚、焊接方式及使用环境温度等因素提出材料韧性要求;
(六)穿越铁路、公路、大型河流及人口稠密区时,采用钢管,管线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煤层气集输管线应当采用埋地方式敷设,特殊地段也可以采用土堤、地面、架空等方式敷设。管线敷设应当满足抗震要求。
第一百四十九条 埋地管线坡度应当根据地形的要求,采用弹性敷设,管线埋地深度应当在冻土层以下。覆土层最小厚度、管沟边坡和沟底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规定。
管线与其他管线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一般不得小于0.3米;当小于0.3米时,两管间应当设置坚固的绝缘隔离物。管线与电力、通信电缆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5米。管线在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米以上的管段,应当采用相应的最高绝缘等级。
管线改变方向时,应当优先采用弹性敷设(曲率半径应当大于或者等于管线直径的1000倍),垂直面上弹性敷设管线的曲率半径应当大于管线在自重作用下产生的挠度曲线的曲率半径。曲率半径的计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用于改变管线走向的弯头的曲率半径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外直径的4倍,并便于清管器或者检测仪器顺利通过。现场冷弯弯管的最小曲率半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规定。弯管上的环向焊缝应当进行X射线检查。
管线不得采用斜口连接,不允许采用褶皱弯或者虾米弯,管子对接偏差不得大于3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管线穿、跨越铁路、公路、河流时,应当符合国家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管线沿线应当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里程桩应当沿气流前进方向从管线起点至终点每500米连续设置。里程桩可以与阴极保护测试桩结合设置。
第一百五十三条 钢制埋地集输管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管线阴级保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经检测确认防腐层发生老化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及时进行防腐层大修。
第一百五十四条裸露或者架空的管线应当有良好的防腐绝缘层,带保温层的,采取保温和防水措施。管线应当定期排水,防止造成水堵、冰堵。
站场的进出站两端管线,应当加装绝缘接头,确保干线阴极保护可靠性。
第一百五十五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依据煤层气田地面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所在地区城镇规划、集输管线走向,结合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统一规划站场的选址及布局,并远离地质灾害易发区,在站场服务年限内避免受采空区、采动区的影响,确保站场安全。
第一百五十六条站场应当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站场主要设施与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居民区、村镇、公共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
(二)与相邻厂矿企业、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
(三)与公路的间距不小于10米;
(四)与铁路线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与架空通信线、架空电力线的间距不小于1.5倍杆高;
(六)与采石场等爆炸作业场地的间距不小于300米。
第一百五十七条 站场内平面布置、防火安全、场内道路交通及与外界公路的连接应当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站场的防洪设计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站场规模和受淹损失等因素,集气站重现期为10年至25年,中心处理站重现期为25年至50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放空管应当位于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处于站场外地势较高处,其高度应当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米以上,且总高度不得小于10米。放空管距站场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当放空量大于12000立方米 /小时且等于或者小于40000立方米/小时时,放空管距站场的距离应当不小于40米。
第一百六十条站场设备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企业生产,有产品合格证书并满足安全要求。
第一百六十一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时记录设备的运转状况,定期分析主要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调节阀、减压阀、高(低)压泄压阀等主要阀门应当按照相应运行和维护规程进行操作和维护,并按照规定定期校验。
第一百六十二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在站场的进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进站须知和逃生路线图,并应当向进入站场的外来人员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等。
站场应当设置不低于1.7米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站场内大于或者等于35千伏的变配电站应当设置不低于1.5米的围栏。
第一百六十三条站场的供电负荷和供电电源应当根据《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的有关规定确定。用电设备及线路走向应当合理,导体选择及线路敷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线路应当无老化、破损和裸露现象。
第一百六十四条 配电室应当有应急照明,配电室门应当外开,保持通风良好,并安装挡鼠板。电缆沟应当无积水,地沟应当封堵。地沟可燃气体浓度应当定期检验,避免沟内窜气。
第一百六十五条站场内对管线进行吹扫、试压时,煤层气企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强度试验和气密试验时发现管线泄漏的,煤层气企业应当查明原因,制定修理方案和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修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压缩机应当允许煤层气组分、进气压力、进气温度和进气量有一定的波动范围。
第一百六十七条压缩机启动及事故停车安全联锁应当完好。
压缩机的吸入口应当有防止空气进入的措施;压缩机的各级进口应当设凝液分离器或者机械杂质过滤器。分离器应当有排液、液位控制和高液位报警及放空等设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煤层气脱水装置前应当设置分离器。
脱水器前及压缩机的出口管线上的截断阀前应当分别设置安全阀。
第一百六十九条 煤层气脱水装置中,气体管线应当选用全启式安全阀,液体管线应当选用微启式安全阀。安全阀弹簧应当具有可靠的防腐蚀性能或者必要的防腐保护措施。
第一百七十条含硫化氢的煤层气应当脱硫、脱水。距煤层气处理厂较远的酸性煤层气,如因管输产生游离水,应当先脱水、后脱硫。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煤层气处理及输送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时,煤层气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措施要求,并落实防冻伤、防中毒和防化学伤害等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脱硫溶液系统中设过滤器。
第一百七十三条 进脱硫装置的原料气总管线和再生塔应当设安全阀,液硫储罐最高液位之上应当设置灭火蒸汽管。储罐四周应当设置闭合的不燃烧材料防护墙,墙高应当为1米,四周应当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含硫容器内作业时,煤层气企业应当进行有毒气体测试,并备有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一百七十五条 集输系统投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线与设备的严密性试验合格;
(二)各单体设备、分系统试运行正常,设备工作状态良好,集输系统整体联合试运行正常;
(三)集气管线全线进行试压、清管;
(四)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 管线投运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管线内的空气进行置换,避免空气与煤层气混合。
置换过程中的混合气体应当利用放空系统放空,并以放空口为中心设立隔离区并禁止烟火。进行氮气置换时,进入管线的氮气温度应当不低于5摄氏度;排放氮气时应当防止大量氮气聚集造成人员窒息,管线中氮气量过大时应当提前进行多点排放。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管线的监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重要工艺参数及工作状态进行连续检测和记录;
(二)根据沿线情况定期对集输管线进行巡线检查,但每季度至少徒步巡查一次;
(三)定时巡查线路分水器,及时排放污水,并有防止冰冻的措施;
(四)在雨季、汛期或者其他灾害发生后加密巡查;
(五)定期对装有阴极保护设施的管线保护电位进行测试。
第一百七十八条对站场的监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压力、计量仪表灵敏准确,设备、管汇无渗漏。根据集输流程分布情况,在站场设置限压放空和压力高、低限报警设施;
(二)定时巡查站场内的分离器,及时将污水排放,并有防止冰冻的措施;
(三)站场工艺装置区、计量工作间等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及照明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维护与抢修时,应当制定相应的维护与抢修安全措施和实施方案,合理配备专职维护与抢修队伍,抢修物资装备。
第一百八十条维护与抢修现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划分安全界限,设置警戒线、警示牌。进入作业场地的人员应当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与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警戒区内。
第十一章 煤层气压缩
第一百八十一条压缩站厂房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缩机地基基础满足设计载荷要求;
(二)阀组间、压缩机等厂房使用耐火材料,采用不发火地面;
(三)阀组间、压缩机等厂房的门窗向外开启,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厂房至少有两个疏散门,并保持通道畅通;
(四)阀组间、压缩机等厂房设置通风设备。
第一百八十二条压缩工艺流程设计应当根据输气系统工艺要求,满足气体的除尘、分液、增压、冷却和机组的启动、停机、正常操作及安全保护等要求。
煤层气处理后应当符合压缩机组对气质的技术要求。
第一百八十三条 压缩机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压缩机组有紧急停车和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二)压缩机控制系统设置压力、温度显示与保护联动装置;
(三)压缩机前设置缓冲罐;
(四)煤层气压缩机单排布置;
(五)在高寒地区或者风沙地区压缩机组采用封闭式厂房,其他地区采用敞开式或者半敞开式厂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新安装或者检修投运压缩机系统装置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机泵、管线、容器、装置进行系统氮气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投运。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置压缩机组的吸气、排气和泄气管线时,应当避免管线的振动对建筑物造成有害影响;应当有防止空气进入吸气管线的措施,必要时高压排出管线应当设单向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压缩机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压缩机组运行时应当符合下列安全保护要求:
(一)压缩机级间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得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
(二)压缩机进、出口设置高、低压报警和停机装置,冷却系统设置温度报警及停车装置,润滑油系统设置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
第一百八十八条 压缩机气液处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缩机的卸载排气不得对外放散;
(二)回收气可以输送至压缩机进口缓冲罐;
(三)对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进行集中处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压缩煤层气储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气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
(二)储气井的设计、建造和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高压气地下储气井标准的规定;
(三)储气瓶组或者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设置安全防撞拦或者采取其他防撞设施;
(四)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设置安全阀及紧急放空管、压力表;每个储气瓶(井)出口设置截止阀。
第一百九十条 煤层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应当安装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仪表。煤层气储罐(柜)检修动火时,应当经放空、清洗、强制通风,并检验气体中甲烷浓度(低于0.5%为合格)。
第一百九十一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对煤层气储罐定期检测。煤层气储罐区应当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固定式储罐应当有喷淋水或者遮阳设施。冬季应当有保温防冻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条 压缩煤层气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加气机附近应当设置防撞柱(栏)。
在寒冷地区应当选用适合当地环境温度条件的加气机。
第一百九十四条加气机的加气软管及软管接头应当选用具有抗腐蚀性能的材料。加气软管上应当设置拉断阀,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开后,两端应当自行密封。
第一百九十五条进站管线上应当设置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当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气源。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当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
第一百九十六条 工艺安全及监控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站场压力设备和容器上设置安全阀;
(二)当工艺管线、设备或者容器排污可能释放出大量气体时,将其引入分离设备,分出的气体引入气体放空系统,液体引入储罐或者处理系统;
(三)每台压缩机有独立的温度和压力保护装置;
(四)压缩站在管线进站截断阀上游和出站截断阀下游设置限压泄放设施。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站场供电和电气安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场的消防、通信、控制、仪表等使用不间断电源或者双回路供电,消防、控制、配电等重要场所设置应急照明;
(二)站场内管汇、阀组、压缩机等爆炸危险区域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施,电气线路使用阻燃电缆,线路的敷设采取防爆安全措施;
(三)配电室有防水、防鼠措施,安装挡鼠板,安全通道畅通,指示标志明显。
第一百九十八条压缩站的防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缩站按照防爆安全要求划分爆炸危险场所;
(二)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前,检查其产品合格证、产品安全标志及其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三)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查、保养、检修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操作,并在机房、调配区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标志牌;
(四)固定电气设备安装稳固,防止外力碰撞、损伤。
第一百九十九条 压缩站内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防爆要求:
(一)整洁,部件齐全紧固,无松动、无损伤、无机械变形,场所清洁、无杂物和易燃物品;
(二)选型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有关电力设计规范》的要求;
(三)电缆进线装置密封可靠,空余接线孔封闭符合要求;
(四)设备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齐全完整;
(五)防爆灯具的防爆结构、保护罩保持完整;
(六)接地端子接触良好,无松动、无折断、无腐蚀;
(七)应急照明设施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百条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检修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常检查中严禁带电打开设备的密封盒、接线盒、进线装置、隔离密封盒等;
(二)禁止带电检修或者移动电气设备、线路、拆装防爆灯具和更换防爆灯泡、灯管;
(三)断电处悬挂警告牌;
(四)禁止用水冲洗防爆电气设备;
(五)对检修现场的电源电缆线头进行防爆处理;
(六)检修带有电容、电感、探测头等储能元件的防爆设备时,在按照规定放尽能量后方可作业;
(七)检修过程中不得损伤防爆设备的隔爆面;
(八)紧固螺栓不得任意调换或者缺少;
(九)记录检修项目、内容、测试结果、零部件更换、缺陷处理等情况,并归档保存。
第二百零一条 操作压缩机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时进行设备和仪表的日常巡检与维护,确保其完好;
(二)定期校验安全阀、压力表,确保其准确性;
(三)开机前检查注油器和机身的油量是否达到开机要求,电气设备是否完好,煤层气泄露监测系统自检有无问题,管线是否松动,阀门及法兰是否有漏气、漏水现象,阀门是否在正确位置,电机有无卡塞情况;
(四)操作时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注意高温管线,防止烫伤,防止超压、超温及机件损坏;
(五)机器运转过程中随时检查气压、水压、电压、排气温度以及压缩机的振动强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压缩机运转过程中观察每一级的气体温度和循环水的温度;
(七)压缩机运转过程中按照规定排污,并密切注意末级排气压力;当压力达到一定值时,及时告知加气工;发生不正常的响声或者压力、温度超出允许范围时,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出现紧急情况时,按照事故紧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百零二条清洗设备、器具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使用汽油、苯等易燃品清洗设备、器具和地坪;
(二)严禁使用压缩气体清扫储存易燃油品油罐;
(三)严禁使用化纤、塑料、丝绸等容易产生静电的制品擦拭物体及设备;
(四)清洗设备时,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着装并消除人体静电。
第二百零三条人员着装和防静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穿着有劳动安全标志的防静电服、棉布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二)进入爆炸危险场所前,预先触摸人体消静电球;
(三)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衣、脱衣、拍打服装以及梳头、打闹等;
(四)爆炸危险场所的地坪不得涂刷绝缘油漆,或者铺设非导静电的材料。
第二百零四条 人员操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过本工种专业安全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二)掌握岗位应急预案的执行程序,遇到紧急情况,能够按照应急措施迅速作出处理;
(三)熟悉本岗位装置的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
(四)熟悉本岗位电气控制设备的操作方法和有关的电气基本知识;
(五)按照规定穿好工作服,并佩戴有关劳动防护用品;
(六)排污时严禁操作人员将手伸向排污口;
(七)排污时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由专业人员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五条 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煤层气,是指赋存在煤层中以甲烷为主要成分、以吸附在煤基质颗粒表面为主、部分游离于煤孔隙中或者溶解于煤层水中的烃类气体。
煤层气地面开采,是指煤层气井的钻井、测井、压裂等施工环节及后期的排采管理、管线集输和压缩工程。
煤层气企业,是指专门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企业。
井位,是指为了进行煤层气开采而综合各种地质资料进行设计和优选出来的井的布置位置。
排采,是指通过抽排煤层及其围岩中的地下水来降低煤储层的压力,诱导甲烷从煤层中解吸出来。
煤层气井,是指通过地面钻井进入煤层,利用煤层气自身赋存压力与钻井空间的压力差释放煤层气的井孔。
裸眼井,是指在煤层顶部下套管后,一直钻进煤层至设计深度终孔,使煤层裸露的煤层气井。
站场,是指收集煤层气气源,进行净化处理,压缩输送的站场。
阈限值,是指长期暴露的工作人员不会受到不利影响的某种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最大浓度。
安全临界浓度,是指工作人员在露天安全工作8小时可接受的硫化氢最高浓度。
危险临界浓度,是指达到此浓度时,对生命和健康会产生不可逆转的或者延迟性的影响。
置换,是指用氮气等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等集输系统内的空气或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煤层气容器、管线、设备或者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二百零六条本规程自2012年4月1 日起施行。煤层气地面开采活动施行的其他规程、规范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依照本规程执行。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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