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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治理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2-10
    2. 【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治理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
    3. 【发文号】保监发改〔2012〕12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193218.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治理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治理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治理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治理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改〔2012〕124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进一步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报送主体及时间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董事会的中、外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

      截至上一年度末,开业时间不足三个月的新设公司,可以不用报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

      二、报送方式

      各公司治理报告应同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书面形式报告应单独行文,不得与其他报告合并报送。电子形式报告刻入光盘后与书面形式报告一并报送,并同时以WORD和PDF格式发送至cg@circ.gov.cn邮箱。

      三、报告编制要求

      (一)各公司应从中国保监会网站下载《公司治理报告范本》电子版,严格按照《公司治理报告范本》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认真编制公司治理报告。不得漏填、错填,不得对范本内容进行增删,不得更改范本格式。

      (二)各公司应根据《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86条的规定,认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工作,并根据自查结果如实对公司治理进行自我评价。公司自我评价情况作为公司治理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公司治理报告由董事长负责牵头起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中国保监会。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报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将意见一并报送。

      四、相关要求

      (一)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报送的及时性。

      (二)公司董事长应当加强督导,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负责,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内容和形式要求,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公司治理报告。

      对于公司治理报告内容不完整、形式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按时报送报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或下发监管函等措施,并相应扣减公司治理评价得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10年2月23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的通知》(保监发改〔2010〕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司治理报告范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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