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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10-19
    2. 【标题】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aks.gov.cn/?thread-65106-1.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单位:
    《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地区财经领导小组2011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的配置行为,保障公务需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实现管理部门之间互相监督制约机制,为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察提供有力依据,根据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行为。主要是指地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地直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增加或减少资产的行为。



    第二章 资产配置的范围及程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
    (二)通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一般性设备,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专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垃圾运输车、警车、洒水车、殡葬车、环境监测车等),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六)先调剂后购置;
    (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六)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七条 地直各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地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每年作适时的更新和调整。
    第八条 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设备等通用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能继续使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应继续使用。
    现有通用资产实际超过配置标准的,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安排配置;对超过配置标准且闲置不用的资产,财政部门对其闲置的资产进行调剂。对各单位未达到配置标准且工作需要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视财力状况逐步解决。
    第九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办公用房的面积标准、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对于租赁、租借的办公与业务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
    第十条 公务用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和编制审批暂行办法》(新党办〔1995〕30号)、《关于调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使用标准》(新党办发〔2006〕35号)及《阿克苏地区公务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阿行署发〔2007〕84号)办理。单位更新车辆,按照《阿克苏地区国有产权(资产)处置实施意见》(阿行署发〔2006〕156号)执行。地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审批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办理。
    第十一条 医院、学校等特殊行业标准另行审定审批,实行单项上报制度。
    第十二条 调剂配置要坚持资产使用效率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及超标配置的资产,由地区财政局上报行署批准后进行调剂。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报批程序:
    (一)部门之间、同一部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跨行政级次之间的资产调剂由地区财政局审核,报行署审批后下达资产调剂批复。
    (二)资产调进、调出单位要凭地区财政局的资产调剂批复文件及时办理资产交接过户手续并办理财务处理和资产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内资产的(包括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或行政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审核本单位资产存量情况,结合下一年度拟处置资产、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等,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于每年9月底部门预算之前上报单位下一年度新增资产购置计划,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后按照呈报权限逐级上报:
    资产配置总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上报购置计划,经地区财政局审核后报行署主管领导批准下达批复。
    资产配置总额在5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由单位上报购置计划,经地区财政局初审,由地区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行署审批后由地区财政局下达批复。
    资产配置总额2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上报购置计划,经地区财政局初审,由地区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地区财经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由地区财政局下达批复。
    (二) 地区财政局下达批复后,各单位按照工作程序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单位如遇特殊情况进行配置的仍按正常程序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部门根据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批复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和接受捐赠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需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三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及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盘亏等。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资产申请,由地区财政局审核并下达批复。
    (二)处置资产限额权限严格按照《阿克苏地区国有产权(资产)处置实施意见》(阿行署发〔2006〕156号)执行。
    (三)对需变现(出让)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由地区财政局和国资委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实行公开拍卖。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地直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点造册登记等工作,明确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地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财务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单位资产增减变动必须经过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或行政办公室)审核登记,再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有关会计账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地区财政局会同地区监察、审计、国资等有关部门对地直各单位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擅自超标准配置、占有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2011年)
    2.地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审批表
    3.地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

    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2011年)

    序号
    资产名称
    规 格
    最高单价标准(元)
    最高实物量限额标准(台、个)
    配 置 说 明
    最低使用年限(年)

    1
    公共部分

    装修
    大厅、公共走道
    大厅500/平方米;走道300/平方米


    10

    2
    会议室装修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等
    450/平方米


    10

    3
    办公室装修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等
    450/平方米


    10

    4
    卫生间及

    茶水间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
    卫生间300/平方米;茶水间200/平方米


    10

    5
    台式电脑
     
    4500
    1/在职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
    鉴于保密需要内外网分开,外网电脑原则上不予配置笔记本电脑。

    每15人可增配一台
    10

    6
    笔记本

    电脑
     
    6000
    单位正职、副职领导及单位非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每人可配置1台,单位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
    有特殊工作要求的,经批准可增配或提高价格标准
    10

    7
    复印机
    数码
    25000
    1/单位(二选一)
    限独立发文单位,100人以上的可增配1台
    10

    模拟
    10000

    8
    打印机
    激光A3幅面
    8000
    1/内设科室(三种机型只能配一款)
    多个房间的科室的可增配1台
    10

    激光A4幅面
    3000

    喷墨A3幅面
    2500

    喷墨A4幅面
    1000

    针式A3幅面
    2500

    针式A4幅面
    2000

    票证打印机
    3000
    按需配置

    9
    传真机

    1200
    1/单位
    每超20人增配

    1台
    8

    10
    扫描仪

    2000
    1/单位

    6

    11
    一体机
    A3幅面
    8000

    按功能相应调减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数量
    8

    A4幅面
    2000

    12
    碎纸机

    1400
    1/内设机构
     
    10

    13
    保险柜

    1500
    2/单位

    15

    14
    速印机

    30000
    1/单位
    单位(或联合设立文印室的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在50人(不含50人)
    8

    15
    照相机
    卡片机
    2500
    1/单位
    新闻、执法部门可按需配备
    8

    单反套机
    5500
    1/单位

    16
    摄像机

    6000
    1/单位
    100人以上的可增配1台,新闻、执法部门可按需配备
    10

    17
    电视机
     
    8000
    1/单位
    会议室用
    10

    18
    投影仪
     
    16000
    1/单位
     
    10

    19
    空调
    1P
    2000
    1/房间
    会议室配置(下同)不超过20平方米(不含20平方米)
    10

    1.5P
    3500
    1/房间
    房间使用面积在20-40平方米(不含40平方米)

    2P
    5000
    1/房间
    房间使用面积在40-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的

    按上述标准酌情审批增配
    房间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

    20
    地(厅)级办公家具
    按照国家配置标准不高于50%的价值进行配置

    21
    县级办公

    家具
    办公桌椅(套)
    1500
    1套/人

    铁质15年,木质10年

    桌前椅
    200
    2/人

    文件柜(组)
    900
    2组/人

    沙发、茶几
    1200
    1套/人

    木制书柜
    1200
    1套/人

    22
    副县级级

    办公家具
    办公桌椅(套)
    1200
    1套/人


    桌前椅
    200
    2/人

    文件柜(组)
    900
    2组/人

    沙发、茶几
    1000
    1套/人

    23
    科级办公

    家具
    办公桌椅(套)
    600
    1套/人


    桌前椅
    150
    1/人

    文件柜(组)
    450
    1组/人

    24
    电视电话多媒体显示系统
    桌椅
    200
    1组/人
    规模按单位使用人数确定

    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20000
    1套/单位


    24
    中、小会议室(80平方米以下)
    会议桌、会议椅、茶水柜
    按每平方米400元

    计算
    会议桌1个、会议椅按需配置、茶水柜1个
    50人以下单位限配1个会议室;50—100人的可配1大(中)、1小共2个会议室100人以上的限配1大1中1小共3个会议室,且每增加100人可增配1个小会议室
    10年

    25
    大会议室(80平方米以上)
    主席台桌、会议桌、会议椅、茶水柜
    按每平方米500元

    计算
    主席台桌1个、会议桌1个、会议椅按需配置、茶水柜1个

    15—20年




    附件2:

    地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审批表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编 号: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资产配置数量及清单
    资金来源




    资产

    名称
    数量






    规格及主要参数
    财政拨款
    预算外资金
    其他资金
    备注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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