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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8-22
    2. 【标题】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3. 【发文号】国测财发〔2011〕1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sbsm.gov.cn/article//tzgg/201109/20110900089710.s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测财发〔2011〕18号


    局所属在京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程序,确保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质量,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特规定如下:
    一、代理机构的确定及有效期限
    按照“机会均等、择优使用、严格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使用符合资质要求、经过优选且审查合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入围后,代理有效期限为三年。
    二、代理机构承担代理业务的单位范围
    局本级及在京预算单位。
    三、代理机构的选用要求
    (一)采购人在使用代理机构时,应从我局优选入围的代理机构中选择。
    (二)选中的代理机构需报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平衡确认。
    (三)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后,由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通知代理机构。
    (四)代理机构一经选定,无特殊原因不应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采购人形成书面报告,经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对代理机构的工作要求
    (一)代理机构因故不能代理的,应以书面申请报局政府
    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再按要求重新选定。代理期限内代理机构因故达到2次不能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取消其代理期内的代理资格。
    (二)代理机构领取采购任务后,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应及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见附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但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含)以上项目的代理费用,需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优惠收取。
    五、其他规定
    (一)代理机构代理有效期满后,须对采购代理机构重新遴选。
    (二)为确保代理机构参与代理的机会均等,由采购人从已确定的代理机构中随机选择。一个代理机构一般不应同时承担多个采购事项;若采购事项多于代理机构,则代理机构的选择采取循环方式进行。同时一家代理机构代理同一采购项目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当年采购过程中代理机构出现重大失误或投诉、有串标、索贿等不良行为被举报,并经调查属实的,应立即停止其代理资格,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不得参加下次代理机构遴选。
    附件:采购委托协议
    采购委托协议(参考格式)
    甲方(采购人):
    乙方(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政府采购事宜经过协商,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
    第二条 委托范围及要求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采购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内的
    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委托乙方实施。乙方应本着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为甲方实施采购。
    第三条 提出采购需求 甲方经办人代表甲方联系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时向乙方提供采购所需要的有关技术、服务、商务等材料和采购需求。
    第四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 乙方根据甲方的采购项目需求审查供应商资格;甲方可以在采购需求中对供应商提出资格、资质等要求,但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倾向。乙方代表甲方处理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关事项询问或质疑,必要时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五条 具体采购事宜 乙方应指定项目负责人接受和承办采购项目:根据甲方的采购需求,负责编制采购文件;及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组成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组织开标、评标等采购事宜;甲方指定专人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询价小组、谈判小组)。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由乙方组织甲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七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 本项目由 方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或因采购项目大而复杂,由甲乙双方共同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未能按合同履约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与供应商进行交涉,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如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对由此产生的后果不负责任。
    第八条 采购价款的支付 甲方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按合同规定支付采购项目资金。
    第九条 采购文件的保存 乙方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妥善保存相关的采购文件。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发生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采购人)(公章) 乙方:(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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