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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1-29
    2. 【标题】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3. 【发文号】人社部函〔2012〕2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hrss.gov.cn/page.do?pa=402880202405002801240882b84702d7&guid=aa145d8044924ab9a1d18b9adddf4578&og=4028802023db8cc00123dfaeb60b0354

    7. 【法规全文】

     

    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
      2012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12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需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5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须先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我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二、2012年“统考日”安排
      (一)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16、17、18日,5月18、19、20日,7月20、21、22日,9月21、22、23日,11月16、17、18日。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9、20日和11月17、18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未经我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各地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统考日”及5月18日、11月16日进行,并于2012年3月9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如确需增加统一鉴定日期的,应报我部备案。
      三、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精神,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要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提高鉴定的公信力。
      (二)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资料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完善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将考试资料保管、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泄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严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管理和考务管理。各地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的集中管理。要将坚持标准、严格考评、规范操作的要求贯穿于全国统一鉴定的始终,并通过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全国统一鉴定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各地要按照《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的要求,严格按规定进行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发放与管理。
      (五)为做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我部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分别为:(010)84661234、(010)84661130。各地也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值班电话,秉公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
      附件:
      1、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2、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3、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20207/001e3741a2cc109ad76601.doc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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