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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11-16
    2. 【标题】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
    3. 【发文号】旅办发〔2011〕18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nta.gov.cn/html/2011-12/2011-12-8-11-9-64887.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

    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


    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

    旅办发〔2011〕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完善IC卡导游证管理工作,现就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我局制定的《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印发通知,做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订为:“《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
      (二)《办法》第十三条修订为:“导游IC卡实行免费颁发、换发、补发,各发证机构一律不得向申领人员收取工本费、制作费、邮寄费等费用,负责审核、颁发、制作IC卡导游证的机构应该认真履行职责,杜绝随意申领、一人多证等现象发生,有效控制发放数量及费用。”
      (三)《办法》第十四条修订为:“实行导游IC卡年报制度,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当年一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报告上一年度导游IC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本年度预计申领数额。凡未按规定报告的,不得申领本年度的导游IC卡。”
      (四)《办法》附件三主送机构修订为“国家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
      (五)我局《关于印发〈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停止执行。
      二、请各地按照新修订的《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免费颁发、换发、补发导游IC卡,已经收取的IC卡导游证换补卡费用请及时退还导游。
      三、自2012年起,国家旅游局不再制作导游IC卡卡套,由各省级旅游局制作并配套发放。
      特此通知。
      附:新修订的《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为规范导游IC卡的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申请领取导游IC卡的单位为拥有导游IC卡A版制卡系统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委)(以下简称“省级旅游局”)。
      第三条 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前,根据本地区导游考试合格人数的情况及其他因素,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并说明所需导游IC卡初、中、高、特级的数量和理由。
      第四条 各省级旅游局在申请领取IC卡时,应当认真填写《导游IC卡申领情况表》(见附表一,请在中国导游网下载),经局领导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国家旅游局。
      第五条 省级旅游局再次申领导游IC卡时,须提交上一次实际发放卡数人员的详细信息的《导游IC卡信息情况表》(见附表二,请在中国导游网下载),填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上一次申领卡数的85%,并以电子版形式发至dyc@cnta.gov.cn邮箱,未报人员信息须在下一次申领时填写并注明。如因导游IC卡质量问题无法使用的,需注明数量并寄回至国家旅游局。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省级旅游局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导游IC卡发放单位。
      第七条 发放单位接到通知后,由相关负责人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导游IC卡出库手续,并将导游IC卡和《导游IC卡收货确认单》(见附件三)一并邮寄至申领单位。
      第八条 省级旅游局在接到导游IC卡清点无误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导游IC卡及卡套收货确认单》加盖公章后,传真或寄回制卡单位,制卡单位将收货确认单复印件提交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九条 各省级旅游局要加强对导游证IC卡发放工作的管理,严格把关、认真办理,防止出现差错。因工作不认真造成IC卡滥发、误发、遗失等现象,一经查实,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各地上报的导游员相关信息,采取不定期抽样方式,对导游IC卡进行检查,发现导游IC卡与实际情况不符,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每年定期对导游IC卡系统操作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培训和考核,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人员统一颁发《导游IC卡操作员证书》,没有参加培训并持有《导游IC卡操作员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IC卡系统操作。
      第十二条 实行IC卡系统操作人员变动报告和备案制度。申领单位如需更换IC卡系统操作人员,须提前15天向国家旅游局书面报告,经国家旅游局网上培训、考核批准后,颁发《导游IC卡操作人员证书》。没有经过培训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导游IC卡实行免费颁发、换发、补发,各发证机构一律不得向申领人员收取工本费、制作费、邮寄费等费用,负责审核、颁发、制作IC卡导游证的机构应该认真履行职责,杜绝随意申领、一人多证等现象发生,有效控制发放数量及费用。
      第十四条 实行导游IC卡年报制度,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当年一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报告上一年度导游IC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本年度预计申领数额。凡未按规定报告的,不得申领本年度的导游IC卡。
      附件一:导游IC卡申领情况表;
      附件二:导游IC卡信息情况表;
      附件三:导游IC卡及卡套收货确认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1208/001e3741a2cc104a901201.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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