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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11-25
    2. 【标题】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3. 【发文号】财库〔2011〕16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6. 【法规来源】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112/t20111207_613626.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财库〔2011〕16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中央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7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迅速扩大,公务卡发卡量快速增长,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中央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细则。各部门应尽快制定本部门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备案。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指导,要求各单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各部门各单位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同时要加强宣传,在本部门本单位形成良好的主动用卡、自觉用卡氛围。
      (三)加大改革力度。各部门要于2012年底前将公务卡制度改革推进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并督促基层预算单位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1208/001e3741a2cc104a4da401.doc
                                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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