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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林业局关于2011年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1. 【颁布时间】2011-11-11
    2. 【标题】国家林业局关于2011年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3. 【发文号】林场发〔2011〕25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forestry.gov.cn/portal/main/govfile/13/govfile_1869.htm

    7. 【法规全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2011年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林业局关于2011年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2011年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林业局关于2011年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林场发〔201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11年,我局委托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等26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和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的林木种子和苗木质量进行抽查。其中,我局以林场发〔2011〕177号文件先期通报了23个省的苗木抽查情况。现将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1个省的林木种子和云南省油茶苗木质量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的内容和方式
      (一)抽查内容
      1.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
      2.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档案情况。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标签制度执行情况。
      4.采种林确定和采种期公告情况。
      5.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
      6.林木种子质量自检情况。
      7.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8.林木种子产地情况。
      (二)检测方式
      1.林木种子抽查对种子来源、贮藏条件、档案、标签、许可证等定性指标当场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定量指标待检测结果出来后再反馈给被抽查单位。
      2.苗木抽查采取当场给出检测结果,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三)检测项目
      1.林木种子:净度、发芽率(生活力)、含水量。
      2.油茶苗木抽查实生苗比例。
      (四)判定依据
      1.《种子法》及配套法规。
      2. 质量标准:《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育苗技术规程》(GB/T6001-85)、《容器育苗技术》(LY1000-91)和相关地方标准。
      二、抽查结果
      (一)林木种子抽查情况
      抽查了45个县(市),48个单位,22个树种,267个林木种子样品。
      1.质量情况。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88.4%,较2010年的91.7%下降了3.3个百分点。山西省太原市林宝种苗有限公司、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等26个单位林木种子质量检查和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详见附件1),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隆化县植源林业种苗有限公司等22个单位的林木种子质量检查或检测项目不合格(详见附件2)。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档案建立情况。抽查的48个单位全部建立了档案。其中,档案内容齐全的单位27个,占56.3%。已建立档案但内容不齐全的单位21个,占43.7%,详见附件2。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标签制度落实情况。抽查的48个单位全部落实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使用标签的单位47个,未落实标签管理制度的单位1个,为河北省承德诚林林木种子有限公司。
      4.确定采种林和公布采种期情况。抽查的45个县(市)中,涉及确定采种林和公布采种期工作的县(市)有35个。其中,按《种子法》规定,确定采种林并向社会公告的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30个,占85.7%;未确定采种林并公告的5个,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青海省湟中县、乌兰县、都兰县、平安县林业主管部门。在采种季节向社会公布采种期的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有25个,占71.4%;未公布采种期的10个,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中县、乌兰县、都兰县、平安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甘肃省正宁县、庆城县、合水县林业主管部门。
      5.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抽查的22个树种(品种)中,列入主要林木目录的树种(品种)18个,通过审(认)定的主要林木良种9个,占50%。
      6.林木种子质量自检情况。抽查的48个单位全部实行了自检,自检率达到100%。
      7.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抽查的267个林木种子样品中,来自种子园的6个,占2.3%,母树林的19个,占7.1%,采种基地的49个,占18.4%,一般采种林的171个,占64.0%;来源不详的22个,全部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碧森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杨柴种子,占8.2%。
      (二)云南省油茶抽查情况
      云南省被抽查的金平县哈尼田苗圃、腾冲县福润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建水县浩野农林产业有限公司3个定点育苗基地(单位)全部落实了许可制度、标签制度,全部具备档案,其中2个育苗单位的档案齐全,占66.7%,档案不齐全的是建水县浩野农林产业有限公司。3个育苗单位中只有1个落实了自检制度,占33.3%,没有落实自检制度的是建水县浩野农林产业有限公司、腾冲县福润园林开发有限公司。3个育苗单位的油茶穗条皆来自良种采穗基地,品种都通过了审(认)定。
      在实生苗比例方面,3个定点育苗基地(单位)分别为:金平县哈尼田苗圃7.5%,腾冲县福润园林开发有限公司8%;建水县浩野农林产业有限公司15%。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抽查结果看,各地在林木种子质量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林木种子质量监管不到位。如河北省承德市各区县本年度首次自行组织招投标确定飞播种子供应商,部分区县林业局不参加招投标过程,被抽查种子样品中有50%不合格,影响了林木种子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档案不齐全现象仍然存在,说明有些地方对档案工作重视不够。
      (三)有的地方没有确定采种林、公布采种期,势必会影响林木种子质量。
      (四)良种选育工作、林木品种审(认)定工作滞后,良种使用率较低,抽查的主要林木树种仅有一半通过了审(认)定,来源于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的林木种子样品仅占27.7%。
      (五)林木种子自检过程和结果记录不规范,难以起到对林木种子生产、加工和贮藏工作的指导作用。
      (六)仍然存在种子样品来源不清、不问种源、影响种子质量的问题。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碧森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杨柴种子全部来源不清,且22个种子样品中有一半不合格。
      四、几点要求
      从2011年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结果看,2010年抽查存在问题的山西省太原市林宝种苗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林场、平罗县陶乐治沙林场在2011年抽查全部合格,说明各地对整改工作高度重视,成效明显。但从整体上看,仍要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种苗是命脉,是根本,是林业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种子要管严,采收、加工、贮藏各个环节都要规范管理。要依法确定采种林、公布采种期,避免随意采种及抢采掠青,确保种源纯正。要督促林木种子生产者按照标准对采集的林木种子进行脱粒、干燥、净种、分级等加工处理,督促种子库管理者在入库、出库及贮藏期间定期检验林木种子质量,并开展不定期检查。
      (二)采取措施,培育和使用林木良种。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林业发展的需要,联合林业科研院校研发优良品种,开展林木品种审(认)定并公布良种;要加大扶持力度,切实加强良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科技支撑;要科学制定良种推广使用计划,确保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使用林木良种。
      (三)加大力度,积极推进林木种子档案建设进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记载,是提高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科学依据,是确保种苗来源去向清楚、质量责任可追溯的重要根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在强化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方面多下功夫,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设备,连续、完整、真实地保存档案。对于未按要求建档或者档案保管不当的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四)加强培训,提高种苗从业人员水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其生产技能和操作水平。要加强林木种苗检验人员培训,使其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既能运用标准对种苗质量进行评判,又能结合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其宣传国家政策、指导生产实践的作用。
      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此次抽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地进行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11月30日前上报我局。
      附件:1.2011年国家抽查林木种子质量检查和检测项目合格的单位名单
         2.2011年国家抽查林木种子质量检查或检测项目不合格情况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1206/001e3741a2cc104814cf01.doc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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