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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11-17
    2. 【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3. 【发文号】发改价格[2011]245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t20111201_448827.htm

    7. 【法规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2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修订了《药品差比价规则》。现将修订后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2005年1月我委印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药品差比价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
    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
    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剂型
    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第四条 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社会平均
    成本、临床应用效果、治疗费用、生产技术水平、使用方便程
    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第五条 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
    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第六条 确定代表品应当先确定代表剂型,再从代表剂型
    中确定代表规格。
    (一)代表剂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口服固体制剂以普通片剂为代表剂型,无普通片剂的以普
    通硬胶囊剂为代表剂型;注射剂以小容量注射液为代表剂型,
    无小容量注射液的以普通粉针为代表剂型。
    同种药品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的剂型或原料药
    国家标准包含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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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药典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
    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售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二)代表规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已批准上市的规格中,以含量或装量与常用单次剂量相匹
    配、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
    (三)上述方法不能涵盖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代
    表品:
    1、临床常用。选择与药品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
    临床应用时间长,多家企业生产的剂型、规格。
    2、国际通用。选择与国际市场主流剂型相匹配的剂型。
    3、价格合理。选择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比较合理,有利于
    理顺差比价关系的剂型、规格。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不同剂型
    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
    不同规格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含量差比价和装量
    差比价。
    第九条 含量差比价。
    药品标示的含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含
    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含量比价
    值。含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alog
    2
    X (K=比价值,X=非
    2
    代表品含量÷代表品含量,a=含量比价系数)。
    含量比价系数最高为 1.7。
    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大容量注射液含量有差异
    的,不区分价格。
    组方相同用途相同而配比不同的化学药品复方制剂,按照
    各组分含量之和计算含量差比价。
    第十条 装量差比价。
    药品标示的装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装
    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装量比价
    值。装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log
    2
    X (K=比价值,X=
    非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
    不同装量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注射液,10ml(含10ml)
    以下的,不区分价格;10ml 以上的,每增(减)10ml,加(减)
    0.05 元。
    第十一条 同种药品相同剂型标示的含量、装量与日治疗
    量均没有明确比例关系的,不适用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
    应按照日平均治疗费用相同的原则计算价格。计算公式为:非
    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
    日治疗量÷非代表品日治疗量。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包装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相同剂
    型、规格中,不同包装数量、材料或形式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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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具体包括包装数量差比价、包装材料差比价和包装形式差
    比价。
    第十三条 包装数量差比价。
    口服片剂、口服胶囊剂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以下方法计
    算: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包装数量
    比价值。包装数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5log
    2
    X (K=比价
    值,X=非代表品包装数量÷代表品包装数量)。用于慢性病治
    疗、需要长期使用的药品,按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成人单
    次最高剂量计算,包装数量不足三日(含三日)用药量的,按
    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后,再乘0.9 的缩减系数制定价格。
    其他类别的剂型,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最小独立包装或最
    小计量单位的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
    第十四条 包装材料差比价。
    (一)口服固体制剂,容器类型和包装材料不同的,不区
    分价格。
    (二)生物制品小容量注射液采用预充式注射器包装单次
    剂量药品的,其他条件相同时,可在普通小容量注射液基础上
    最高加3 元。化学药品、中成药和天然药采用上述包装形式的,
    不区分价格。
    (三)大容量注射液,以同规格玻璃瓶包装的价格为基础,
    塑料瓶包装最高加1 元;软袋(指在不通空气情况下完成输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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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包装)最高加4 元。玻璃瓶、塑料瓶和软袋包装各自采用的
    具体形式和材料有差异的,不区分价格。
    第十五条 包装形式差比价。
    多种药品构成的组合包装(包括各药品独立包装的组合形
    式和各药品复合包装的组合形式),价格不高于所包装药品价
    格的总和。
    药品与注射用溶媒、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组合包装的,不区
    分价格。
    第十六条 多种差比价混合计算时,应按照剂型、含量、
    装量、包装数量、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差比价的顺序进行计算。
    其中:
    (一)注射剂中剂型差比价与含量差比价混合计算,以小
    容量注射液(普通粉针)为代表品计算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
    针)、大容量注射液价格,或以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为
    代表品计算大容量注射液价格的,应先计算含量差比价,再计
    算剂型差比价。反向计算的,应先计算剂型差比价,再计算含
    量差比价。
    注射剂非代表品单支价格低于0.2 元的,按0.2 元核定;
    若非代表品规格小于代表品的,其价格不得超过代表品单支价
    格。
    (二)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计
    算含量差比价,单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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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片剂(胶囊剂)之间,以溶液剂(颗粒剂、散剂)最小独立包
    装的含量和口服片剂(胶囊剂)最小计量单位的含量为基础计
    算含量差比价;多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
    片剂(胶囊剂)之间,应先按前述方法计算单剂量包装的价格,
    再按装量差比价计算多剂量包装的价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单列代表品计算差
    比价:
    (一)非代表品与代表品的给药途径和剂型均相同,而适
    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不包括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增加
    和减少);
    (二)非代表品明确为仅限于小儿使用的;
    (三)非代表品与代表品含量差异大于或等于 8 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并在临床上具有重要意
    义的,可单列代表品计算差比价:
    (一)使用特殊给药装置,由患者院外自行给药的注射类
    和喷射类制剂;
    (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部分改变,对临床产生重大影响
    的;
    (三)口服片剂、胶囊剂中代表品为单剂量包装,非代表
    品为多剂量包装,且价格不高于相同剂型规格单剂量包装的;
    (四)由于药物本身特性等原因,剂型或规格改变对药品
    疗效、安全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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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按差比价计算零售价格时,尾数按四舍五入的
    原则取舍。1 元以下,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分;1 元(含1 元)
    至100 元,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100 元以上(含100 元),
    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元。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同种药品”,是指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其中: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
    名(INN)中表达的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
    品。有效成分相同,虽命名不同或命名中酸根、碱基、金属元
    素、有效成分的结晶形式、结晶水数量、配比、溶媒及其他辅
    料等不同,也归类为同种药品。
    中成药和天然药,凡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
    名称相同且处方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
    认定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天然药,应以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和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作为其他剂型规格品价
    格计算基础的剂型规格品。
    (三)“含量”,是指药物制剂最小计量单位中包含的国家
    标准规定的有效成分、指标成分或活性单位的数量。
    (四)“装量”,是指最小独立包装中标示的药物制剂的面
    积、容量或重量。
    (五)“日治疗量”,是指按照药品说明书所示,与主要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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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的每日使用剂量的平均值。
    (六)“包装数量”,是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住院
    药房拆零出售的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制剂数
    量。
    (七)“包装材料”,是指药品最小独立包装中,与药物制
    剂直接接触的药用包装材料。
    (八)“单剂量包装”,是指最小零售包装内,以不超过药
    品单次服用的剂量为单元,彼此间通过包装材料(胶囊壳除外)
    进行密封,不直接接触的包装形式。
    (九)“多剂量包装”,是指最小零售包装内,以超过药品
    单次服用的剂量为单元,彼此间无包装材料(胶囊壳除外)进
    行密封,直接接触的包装形式。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明确差比价关系的,由省级价格主
    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暂定差比价关系并抄报国家发
    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 2012 年1 月1 日起执行。2005 年1
    月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
    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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