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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毕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1. 【颁布时间】2011-10-1
    2. 【标题】毕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3. 【发文号】令2011年第2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bj-gov.gov.cn/wMcmsG_ShowArticle.asp?wMcms_ArticleID=7040

    7. 【法规全文】

     

    毕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毕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毕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毕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第22号




    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将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发布毕节市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11年10月1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 。

    二、禁火范围:全市所有林区及周边100米。

    三、禁火行为:
    (一)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五)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违反本禁火令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及领导干部有违反本禁火令者,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七、市、镇(乡)两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重点林区要设置醒目标志牌,设立检查站,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善后工作。

    森林火灾报警举报全天候值班电话:0857-8281590。



                 



               代市长 刘建平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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