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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命令

    1. 【颁布时间】2011-11-22
    2. 【标题】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命令
    3. 【发文号】令2011年第2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bj-gov.gov.cn/wMcmsG_ShowArticle.asp?wMcms_ArticleID=7042

    7. 【法规全文】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命令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命令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命令


    毕市府令〔2011〕23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命令



    当前,我市城区乱燃乱放烟花爆竹现象突出,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广大市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群众反映特别强烈。为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改善市民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根据相关法规,特发本命令。

    一、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市东办事处、市西办事处辖区内;流仓桥办事处泰丰园至主城区;鸭池镇复烤厂至主城区;三板桥办事处茶亭村至主城区、阳山公园至主城区;观音桥塘坊村办公楼至主城区;大新桥办事处至主城区等范围内。

    二、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下列时间和地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民政部门设立的火葬场、殡仪馆;

    (二)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初二;

    (三)正月初三至正月十五、“五一”、“中秋”、“国庆”、“元旦”节日8时至24时;

    (四)举行大型庆祝、庆典活动、重大项目典礼,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从严从重处罚:

    (一)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有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

    (三)阻碍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命令的,除公安机关处罚外,一律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问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城区6个办事处务必将本命令张贴、发放到每村(社区)每户。地市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和学生进行学习,各种新闻媒体要广泛进行宣传,确保城区宣传全覆盖。

    五、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要认真遵守本命令。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乱燃乱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视情节予以适当奖励。

    六、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毕节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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