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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10-18
    2. 【标题】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jining.gov.cn/art/2011/10/26/art_184_76825.html

    7. 【法规全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 ,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商标事业发展,鼓励企业进行品牌培育,提
    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 《国
    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促进商标事业发
    展奖励的组织、审核等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本
    辖区促进商标事业发展奖励的有关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商标
    事业发展奖励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促进商标事业发展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山东省著名
    商标、商标国际注册、农产品商标注册及普通商标国内注册的单
    位或个人;
    (二) 在年度商标事业发展考核中取得前三名位次的县 (市、
    区)人民政府;
    (三)在商标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
    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
    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财政给
    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财政给予
    一次性3000元奖励;
    (五)对获得农产品商标注册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财政给
    予一次性800元奖励;
    (六)对获得普通商标国内注册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财政
    给予一次性500元奖励。
    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前款所列2个以上(包括
    2个)奖项的,只对最高等次的奖项进行奖励。
    对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山东省著名商标、商标国际注册、农
    产品商标注册、 普通商标国内注册续展的单位或个人, 不再奖励。
    第六条 依据年度商标事业发展考核结果,对考核取得前三
    名位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对商标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或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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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获得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商标并申请奖励的单位或
    个人,应在获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凭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向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批准文件;
    (二)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农产品商标
    注册、普通商标国内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书。
    第八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自收到本办法第七
    条所列申请奖励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上报的申请奖励材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
    作出予以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予以奖励决定的,市财政或受益财政
    应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获奖单位或个人;作出不予奖励决定
    的,应向申请奖励单位或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促进商标事业发展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
    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
    第十一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应将获得的促进商标事业发展
    奖励资金用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商标培育、品牌宣传推广等,不
    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商标,是指在本办法施行后获
    得的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国际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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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商标及国内普通商标。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
    商标局或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县(市、区),包括济宁高新区和济
    宁北湖新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8 日起施行。

    附:1.济宁市促进商标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单位申请表
    2.济宁市促进商标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个人申请表


    附件1:
    济宁市促进商标事业发展专项
    资金奖励单位申请表
    单位名称
    (公章)

    负 责 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单位住所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职工人数 工业总产值
    固定资产 销售收入
    当 年 度
    单位完成
    经济指标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奖励商标
    名 称





    颁发商标
    单 位


    获得奖励
    商标时间





    县市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
    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审核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奖励金额
    (小写)

    奖励金额
    (大写)

    财政部门
    资金发放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奖励
    证明材料







    相关认定批件复印件

    (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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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济宁市促进商标事业发展专项
    资金奖励个人申请表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奖励商标
    名 称


    颁发商标
    单 位




    获得奖励
    商标时间




    县市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
    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审核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奖励金额
    (小写)

    奖励金额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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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门
    资金发放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奖励
    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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