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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6-20
    2. 【标题】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xxgk.ganzhou.gov.cn/bmgkxx/szfbgt/fgwj/qtygwj/201106/t20110627_288176.htm

    7. 【法规全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11年6月15日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承租人的住房保障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对象

    (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家庭房屋面积不足40平方米,并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

    (二)征收公有住宅,承租人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

    第三条 保障方式

    (一)承租廉租住房;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家庭房屋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符合条件申请廉租房或公租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将安置面积补足到40平方米;面积差额部分按成本价购买;

    (四)购买保障性安置房;

    (五)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自愿放弃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中心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现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中心城区上年度人均年收入线0.8倍以下(含0.8倍)。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中心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现在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

    3.申请家庭现人均年收入在中心城区上年度人均年收入线2.5倍以下(含2.5倍)。

    (三)申请购买保障性安置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长期居住在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范围内的本企业(单位)职工或原职工;

    2.所承租住宅为企业(单位)分配且按规定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的承租人;

    3.所承租公房未发生转租、转让的;

    4.承租人没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或没有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第五条 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家庭户籍、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的审批程序

    (一)章贡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审核;

    (二)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复核;

    (三)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廉租房、公租房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配租,保障性安置房由相关实施主体负责配售。

    第七条 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配租,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承租人可以不轮候。保障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弃房,则按照“谁先签约、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保障性安置住房。

    第八条 廉租房、公租房户型配租原则

    (一)家庭人口为1人或夫妻2人的,可承租一室一厅;

    (二)家庭人口为2人以上(含2人),可承租二室一厅或三室一厅。

    第九条 保障性安置房户型配售原则

    (一)家庭人口为1人或夫妻2人,可购买一室一厅或二室一厅;

    (二)家庭人口为2-3人,可购买二室一厅或二室二厅;

    (三)家庭人口为4人以上,或三代同堂,可购买三室二厅。

    第十条 廉租房、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保障性安置房的配售价格按房屋建设成本计取,并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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