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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中欧盟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1. 【颁布时间】2011-9-8
    2. 【标题】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中欧盟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3. 【发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321405.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中欧盟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中欧盟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海关总署


    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中欧盟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中欧盟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38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卡马克斯有限两合公司(KAMAX GmbH & Co. KG)继承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在该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并为此发布了商务部2011年第56号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9月9日起,对以卡马克斯有限两合公司(KAMAX GmbH & Co. KG)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海关按照6.1%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海关按照“其他欧盟公司”26.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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