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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1-18
    2. 【标题】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gdqy.gov.cn/info/134853

    7. 【法规全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9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以及产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远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清远市内的单位或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清远市内实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清远市专利奖:

    (一)在当年6月31日前,已获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在申报清远市专利奖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和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未曾获得过清远市专利奖。

    第四条 清远市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发明专利评奖标准。

    1. 该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

    2. 该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1. 该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作用;

    2. 该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1. 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富有美感;

    2. 该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 申报清远市专利奖的程序:

    (一)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按要求填写《清远市专利奖申报书》,并向所在县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申报;

    (二)各县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申报评奖的项目进行遴选,并报清远市知识产权局清远市专利奖评选办公室。

    第六条 申报清远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清远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该项目专利的有效证明材料,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还需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

    (四)专利公告文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

    (五)申报单位不是专利权人的,需要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实施权的合法文件(如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七)关系人生命安全的申报项目(如药品、食品、农药等),应提供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设立清远市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批准和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和项目评审组,评选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项目评审组由技术、经济、法律及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清远市专利奖的评审程序:

    (一)评选办公室对各县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推荐上报的参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项目评审组。

    (二)项目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选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审定专利金奖项目和专利优秀奖项目名单,并将评出的清远市专利奖项目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五)评选领导小组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批准获奖。

    第九条 专利奖每二年评审一次,市政府对评选出的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分别授予“清远市专利金奖”和“清远市专利优秀奖”。

    对获得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颁发证书和奖金;对获得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颁发证书;对获得清远市专利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

    清远市专利金奖奖金5万元,清远市专利优秀奖奖金3万元。

    第十条 凡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广东省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以市政府名义给予一次性奖励,中国专利奖金奖每项奖励30万元,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每项奖励10万元,广东省专利奖金奖每项奖励8万元,广东省专利奖优秀奖每项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凡在清远市专利奖评选和评审中违规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申报单位剽窃、假冒、侵犯他人发明创造,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清远市专利奖的,由清远市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撤销其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清远市专利奖的,由清远市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予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三)参与清远市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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