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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4-20
    2. 【标题】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nanning.gov.cn/n722103/n722150/n722871/n723413/10445374.html

    7. 【法规全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扩大南宁在东南亚地区的国际影响,促进南宁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国家(以下简称“东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鼓励更多东盟国家学生到南宁留学,培养一批了解南宁、品学兼优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将来成为推动南宁与东盟国家交流与合作的友谊使者,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奖励在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来自东盟国家中与南宁市建立友好城市或者友好交往城市的优秀留学生(以下简称东盟国家留学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教育、财政、外事等部门组成的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东盟国家留学生提出奖学金的申请,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市教育部门负责核拨奖学金,对奖学金的发放工作实施监督。

      市财政、外事、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奖学金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分A、B两个等级,各等级奖学金发放人数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在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来自东盟国家中与南宁市建立友好城市或者友好交往城市的留学生的人数确定。A级奖学金评选人数每年不超过10名;B级奖学金评选人数每年不超过20名。

      A级奖学金为15000元/年·生,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费;B级奖学金为7300元/年·生,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获得奖学金的东盟国家留学生,休学期间停止发放奖学金,复学后可以向评审委员会申请恢复发放。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

      (一)具有东盟国家国籍、持有东盟国家护照,对华友好,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

      (二)遵守中国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就读学校的规章制度,表现良好;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身体健康。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以下材料,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一)《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在市外侨办国交科领取)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二)经过使领馆审验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初中三年学习成绩证明;如提供的是东盟国家语言文本,需附中文或者英文的译文;

      (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印制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申请人所在学校核实上述材料后,报送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经评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获得奖学金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名单和奖学金等级。

      第九条 根据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和等级,市教育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各相关普通高中核拨奖学金。

      奖学金中的学费和住宿费部分支付给东盟国家留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部分由学校按月发放给获奖学生。

      东盟国家留学生所在学校应当按规定专款专用,将拨付给学校的奖学金用于获得奖学金的东盟国家留学生。

      第十条 每年6月30日前,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已发放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结果,并送市教育部门备案。

      市内各普通高中应当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对本校获得奖学金学生的年度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品德表现、奖惩情况等提出综合意见,报送评审委员会。

      经评审合格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可以继续享受奖学金;评审不合格的,从下一学年起取消奖学金。

      第十一条 对于获奖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学校应当加强教育和管理。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或者由于学习和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学业的学习,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和市教育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停止发放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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