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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1-20
    2. 【标题】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wulanchabu.gov.cn/information/wlcb9/msg675546006.html

    7. 【法规全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乌兰察布市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分配制度,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由企业直接上缴市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或委托税务机关代收。负责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市直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直企业一次性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直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直企业及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各监管部门所监管的企业在向监管部门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时,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年度净利润按一定比例上缴。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全额上缴。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第十一条 市直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进行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 市直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由企业向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

    第十三条 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四条 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各监管部门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收到各监管部门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各监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的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各监管部门所监管的企业,依据各监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将国有资本收益缴入市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市财政局在收到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直接对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将国有资本收益缴入市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五条 市直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缴清。对于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企业应在各监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缴清。

    第十六条 对于市直企业欠缴国有资本收益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及各监管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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