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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9-20
    2. 【标题】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3. 【发文号】文物督发〔2011〕1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sach.gov.cn/tabid/314/InfoID/30523/Default.aspx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物督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8月31日国家文物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督察、督办各类文物安全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文物安全案件包括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的下列案件:
      (一)盗窃、盗掘、抢劫、走私等文物犯罪案件;
      (二)火灾事故;
      (三)文物安全责任事故;
      (四)其他文物安全案件。
      第四条 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开展文物安全案件信息收集与舆情监控工作。对从以下途径获知并需由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的文物安全案件,及时填写《文物安全案件登记表》:
      (一)在文物安全检查或者专项督察中发现的;
      (二)相关部门转办的;
      (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
      (四)通过舆情收集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
      (六)其他途径获知的。
      第六条 对已登记的文物安全案件,及时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由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限时上报。
      对未按《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要求时限上报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的,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要求查清和说明未报原因,并再次提出限时办理要求。
      第七条 对下列文物安全案件,国家文物局可以派督察组,会同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现场督察、督办:
      (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特大文物安全案件;
      (三)国有博物馆发生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四)其他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督察组会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现场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看案件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了解案发过程、案发原因、文物损失及案件处理等情况;
      (二)对涉案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安全检查,查找文物安全隐患;
      (三)需要当场处置的,现场对文物安全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对案发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四)现场督察结束后,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督察、督办意见。
      第九条 根据文物安全案件性质,需要由相关部门督察、督办或者联合督察、督办的,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提出督察、督办建议,并配合或者联合相关部门做好督察、督办工作。
      第十条 建立文物安全案件档案。文物安全案件档案内容包括:案发单位简介、案件基本情况、调查处理和督办情况、处理结果、媒体报道等文字和图片资料。
      第十一条 对连续多次发生文物安全案件、文物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加强的地区,组织实施文物安全专项督察。
      第十二条 文物安全专项督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督察方案,明确督察时间、地域、范围、主要内容、工作日程和督察组组成人员等事项,事先通知被督察地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二)采取现场检查、观摩演练、听取报告、进行座谈、查阅档案资料等形式,检查文物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当场向被督察地区文物行政部门和被督察单位反馈督察意见;
      (四)全面汇总专项督察情况,起草并提交书面督察报告;
      (五)向被督察地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书面通报专项督察意见,指出文物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六)要求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限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并适时对被督察地区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在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实施文物安全专项督察或者在其他工作中,发现文物、博物馆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直接向被检查单位发《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四条 对按本规定提出的督察、督办意见和文物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督察建议:
      (一)对发生的文物安全案件,不及时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造成文物损失扩大的;
      (二)瞒报、迟报文物安全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意见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
      第十五条 按照文物安全监管与行政执法情况公示公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安全工作情况及文物安全案件进行专项通报、季度通报和年度通报。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加盖国家文物局行政执法督察专用章,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文物安全案件登记表》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wwaqajdjb(0).doc
         2.《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gjwwjwwaqajdctz(0).doc
         3.《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gjwwjwwaqajdbd(0).doc 
         4.《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wwaqyhzgtzs(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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