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6-13
    2. 【标题】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jining.gov.cn/art/2011/7/25/art_184_73944.html

    7. 【法规全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济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
    我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农村
    实用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鲁政办发〔2009〕108
    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宁市乡村之星(以下简称市乡村之
    星),是指为济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道
    德品质,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起到
    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委员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
    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委员会。
    第四条 市乡村之星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
    则,充分考虑生产型、经营型、技术服务型、社会服务型和技能
    带动型农村实用人才的不同特点,重点从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产
    业中选拔产生。
    第五条 市乡村之星每 2 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 30 名,
    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直接从事一线工作的生产
    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和捕捞能手) 、经营型
    (企业经营人才、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 、技
    术服务型(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的各类人员) 、
    社会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公益事业服务人员以及农村
    教师、医生、文体艺术等各类人员 )和技能带动型(各类能工
    巧匠、科技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
    已当选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席技师和圣地英才的
    人员不再参与市乡村之星的选拔。
    第七条 市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
    业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
    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乡
    镇、村办、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
    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
    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专利或取
    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市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
    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
    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
    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在农村公益性
    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市乡村之星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
    荐的方式进行。推荐申报市乡村之星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济宁市乡村之星申报表》 ;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获奖情况、 主要技术成果、 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由申报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或有关协会向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二)初审。由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
    步人选,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评审。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成立市乡村之
    星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为13 至17 人,其中专家占70%
    以上。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市乡村之星拟
    定考察人选;
    (四)考察。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考察组对
    拟定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详细了解人选的有关情况;
    (五)公示。根据考察结果,对考察确定人选在有关媒体进
    行为期7 天的公示;
    (六)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
    办公室将人选综合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七)命名表彰。由市政府授予“济宁市乡村之星”称号,
    颁发证书,予以表彰。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市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市政府每人每月发给津贴
    500元,每年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市里每年组织部分市乡村之星参加政治理论学
    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市情国情考察、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积极支持市乡村之星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
    政。优先推荐为村“两委”干部人选、劳动模范人选,破格晋升
    农民专业技术职称等。
    第十三条 市乡村之星被选为省级以上乡村之星的,不再享
    受市乡村之星待遇。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市乡
    村之星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任期工作目标,定期对
    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批选拔的重要依
    据。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十五条 市乡村之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
    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
    果,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市乡村之星的,经市乡村之星
    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
    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加强对市乡村之星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
    体,广泛宣传市乡村之星的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为他们发挥作
    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宁市农村优秀实
    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现仍在管理期内的济宁市
    农村优秀实用人才,如未被评为济宁市乡村之星,按原办法管理
    至期满为止。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