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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7-20
    2. 【标题】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jining.gov.cn/art/2011/8/23/art_184_74877.html

    7. 【法规全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创新工
    作,满足多层次多元化资金需求,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根据国家、
    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宁市金融创新奖,是指市人民政府设
    立的,对全市各级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金融创新工
    作进行奖励的奖项。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
    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
    予。
    第四条 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
    会)负责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条 申报、评审、授予济宁市金融创新奖,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评选条件

    第六条 济宁市金融创新奖分设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
    新组织奖。
    第七条 申报金融创新成果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的规模,能产生一定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开发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改进经营
    和收益结构、改善资产质量起到明显带动作用,对所在行业发展
    有较大示范效应;
    (二)不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申报金融创新成果奖除必须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本年度推出的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为市场
    提供性能更优、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新服务;
    2. 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或改变机构组织形式, 取得了显著成效
    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组织创新;
    3. 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项目, 率先在济宁市行政区域推广应
    用。
    第八条 申报金融创新组织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研究、开发、应用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中,积极提
    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较好的组织、管
    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二)在解决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
    中,做出直接贡献的单位;
    (三)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广过程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济宁市金融创新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条 申报济宁市金融创新奖,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评审
    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金融创新产品
    和服务项目申报评选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经合作单位协商一致
    后,由协商确定的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市级金融机构和市级金融管理部门应对本系统
    申报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项目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将申
    报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申报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申报评选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产品和服务项目,
    其权属存在争议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对申报评选济宁市金融创
    新奖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
    员会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及时告知申报单位在
    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后申报材料仍不符合
    要求的,视为申报单位放弃申报。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审
    工作需要,可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申报评选济宁市金融创新奖
    的项目组织答辩或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独立
    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拟定金融创新成果
    奖、金融创新组织奖初选名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对在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审
    活动中知悉的申报项目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予以保密,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

    第五章 公示和授奖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其审查通过的拟获济宁市金融创
    新奖的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 日。
    第二十一条 对拟获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产品和服务项目
    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书面
    异议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受理对拟获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
    异议后,应就异议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公示拟获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项目无异议
    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人民政府对项目申报单位
    予以表彰,颁发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证书、奖牌,并给予一定物质
    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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