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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1-9-2
    2. 【标题】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3. 【发文号】证监会公告〔2011〕2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109/t20110916_199737.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证监会公告〔2011〕24号


    现公布《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自2011年10月17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按照《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6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第二批获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见附件)。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住所地在浙江省、北京市、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西藏自治区、安徽省、深圳市、青岛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南省、青海省、天津市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公告》规定的下列5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授权审核事项),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授权审核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二)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

      (三)变更注册资本,但下列变更注册资本事项除外: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非上市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未新增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

      (四)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但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

      (五)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

      本决定施行前,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已经接收申请材料的有关授权审核事项,继续按规定办理。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其他派出机构完成授权审核准备工作的情况,适时公布后续授权名单。



      附件:第二批取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



      

    附件:



    第二批取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

    (按照提交工作报告的时间顺序排列)



    序号
    派出机构名称

    1
    浙江证监局

    2
    北京证监局

    3
    山东证监局

    4
    西藏证监局

    5
    安徽证监局

    6
    深圳证监局

    7
    青岛证监局

    8
    广西证监局

    9
    新疆证监局

    10
    河南证监局

    11
    青海证监局

    12
    天津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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