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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7-5
    2. 【标题】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xxgk.chaohu.gov.cn/xxgkweb/showGKcontent.aspx?unit=QA001&xxnr_id=60793

    7. 【法规全文】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与监督活动。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市政务公开领导组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本级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务公开办会同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社会评议。县区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本级监察部门负责本县区(含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是否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合理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是否按规定收费;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有关专家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市、县(区)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五条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六条 评议结果纳入年度政务公开考核。

    第七条 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年度底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并将评议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务公开办于次年1月初完成对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总结工作。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巢湖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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