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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11-1
    2. 【标题】关于印发《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 【发文号】浙司〔2010〕14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
    6. 【法规来源】http://sft.zj.gov.cn/art/2010/11/1/art_21_24701.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10〕143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自我省建立和推广乡村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任务,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动员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开展乡村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扩大工作覆盖面,为促进法律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和保障民生、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了民主法治村建设、“平安浙江”建设的考核范围。为进一步规范乡村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乡村法律顾问的长效机制,省厅制定了《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年“平安浙江”建设有关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将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考核,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全面推进乡村法律顾问制度,不断规范和提升法律顾问的服务能力和工作质量,根据“平安浙江”考核办法和省厅《关于推进全省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浙司〔2010〕137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

    县(市、区)司法局。

    二、考核的内容

    (一)制定建立乡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实施计划、工作规程、考核办法等制度情况;

    (二)乡村法律顾问覆盖率情况;

    (三)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调配法律服务人员,对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跟踪、督查、指导情况;

    (五)所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关乡村法律顾问案卷包括法律顾问合同(协议)、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乡村服务、工作日志、工作交流、工作报告、回访和检查等情况;

    (六)担任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面向乡镇、行政村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制讲座、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开展村务“法律体检”、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等工作情况。

    三、考核的程序和方式

    (一)每年11月30日前,县(市、区)司法局对一年来组织开展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考核表,报市司法局。

    (二)市司法局于每年的12月对所属各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开展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情况汇总后报省厅。

    (三)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可以结合县(市、区)司法局综合目标考核、法律服务机构百分考核、执业监督考查等工作一并进行。

    (四)省厅将根据需要对各地组织开展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抽查。

    四、考核等次及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乡村法律顾问的覆盖面必须达到“平安浙江”考核指标;其中,财政补贴落实、工作开展扎实的,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地“平安浙江”考核内容。

    各地组织开展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况,作为省厅对各市司法局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乡村法律顾问考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认真总结建立和推广乡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宣传,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与相关部门沟通,创造有利条件,推动法律服务工作为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开展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表

    2.各市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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