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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转发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3-24
    2. 【标题】关于转发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昌州政办发[2011]2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cj.gov.cn/jsp/red/browser/View.jsp?id=1319

    7. 【法规全文】

     

    关于转发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1]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
      现将《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一轮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意见》(闽委〔2010〕1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前指”)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福建省在昌吉州的援建工作。各设区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分前指”)和项目所在地县(市)政府共同负责援建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援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资金、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援建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援建项目高效、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章 项目援建模式
      第五条 根据受援地的实际情况和援建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交钥匙工程”和“交支票工程”两种援建模式。
      “交钥匙工程”。即由援建方全额投资的援建工程,以援建方派出的分前指为主组织项目实施。援建方提供的援建资金与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捆绑使用;援建方和受援方共同组成项目管理单位,以援建方为主;援建方与受援方就援建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组织、概(预)算控制、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等实施全过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交支票工程”。即由援建方承担部分资金的援建工程,以受援县(市)为主组织项目实施。援建方和受援方共同筹集项目资金。援建方负责核定援建资金拨付申请,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并监督检查援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参与项目规划、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方案设计及概(预)算审核;参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六条 重点解决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所有援建项目原则上落实到县(市)。确实需要在州级层面统筹的援建项目,应报福建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援建项目由福建省各设区市与对口的受援县(市)对接,由分前指将双方商定的援建项目方案上报省前指审核,经昌吉州对口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福建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分前指和受援县(市)应编制援建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经省前指和昌吉州对口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援建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及受援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等有关审批和验收手续。昌吉州发改委和相关部门应把援建项目审批放在优先位置,简化程序和环节,加快援建项目的审批, 保证援建项目的实施进度。
      第十条 游牧民定居点平面布局规划及单体设计应经过昌吉州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审查,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援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昌吉州援疆办组织评审,县(市)政府、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为援建项目办理支持性文件(包括配套资金承诺书),昌吉州发改委负责审批或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由项目所在地县(市)政府确定。

    第五章 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援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工作依照国家、新疆自治区和昌吉州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七通一平”由项目所在地县(市)政府负责,与审批有关的工作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援建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经批准的投资概(预)算作为工程招标的最高控制价。援建项目开工建设后,援建资金、配套资金需根据建设进度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第十六条 按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实施,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投资控制。设计变更需经分前指、项目所在地县(市)有关职能部门批复同意后实施并报省前指、昌吉州发改委备案,增加投资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筹措。
      第十七条 援建资金的拨付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对口援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鉴于游牧民定居工程的特殊性,援建方和受援方确定该工程为“交支票工程”,为了便于建设资金的筹措和拨付,援建方补助资金按每户6万元安排(住房补助3万元,暖圈等配套设施补助3万元),拨付时间为完成住房和暖圈基础工程支付3万元,结构封顶支付3万元。
      第十八条 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交钥匙工程”可实行代建制。
      第十九条 援建项目所在地县(市)政府应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向分前指按月及时报送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完成情况等报表。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援建项目实施的各环节、全过程,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建设、规划、审计等相关部门的专项督查、稽查和审计。
      根据项目援建模式确定监督主体,由省前指纪检监察组为主负责实施“交钥匙工程”的监督,由昌吉州纪检监察机关为主负责实施“交支票工程”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开展项目管理工作,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国家和新疆自治区有关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昌吉州对口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福建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昌吉州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前指和昌吉州援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援疆建设项目实施标准等遇有国家和新疆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新办法,按其新政策、新办法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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